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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父母赠送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问题的解答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房屋产权问题,尤其是计算夫妻共有财产部分,以婚姻注册登记日(即结婚证上的日期,而不是结婚仪式举行或订婚的日期)和房屋产权所有证注册日(即房产证上的日期,而不是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日期)为准。那么父母为子女买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父母赠送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问题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婚前父母赠送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

离婚咨询:我结婚5年了,结婚前父母给我买了一套房屋,现在如果离婚,对方是不是有权分割房产?《婚姻法》是怎么样规定婚前房产归属的?

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房屋产权问题,尤其是计算夫妻共有财产部分,以婚姻注册登记日(即结婚证上的日期,而不是结婚仪式举行或订婚的日期)和房屋产权所有证注册日(即房产证上的日期,而不是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日期)为准。

如果房屋产权注册日在婚姻注册登记日之后,那么无论这所房子是否是你父母交纳首付或按揭,只要房产证写的是你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原则上是一人一半。

如果这处房子在婚姻注册登记日之前全部付清房款,而房产证是你的名字,那么这所房子就算你的婚前财产,属你一人所有,不能计入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房子在婚姻登记日之前仍未付清房款并且在你们婚后仍然继续按揭还贷的话,那么就要以结婚注册登记日为界线,之前的首付及按揭款视为你个人的婚前财产,之后的还款都要计入你们夫妻共有财产。

网友咨询: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结婚之前,男方家出首付买房,房产证写的女方名字,并让女方写了收据,收据上写的是:今收到(男方父母)给(男方)购房款××万元,签名是女方签名。女方贷款,然后两人一起还,婚后将房产证添加男方名字。请问此种情况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首付款是男方的吗?然后还贷款算平分吗?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除非有特殊声明,目前处理这类问题只按产权证处理,如果房产证上最后有你俩的名字,就是共同财产。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会问你分配比例,这套房产你们各占百分之多少。最后分房子,也是按房产证上的比例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理解:

适用这一条有五个前提:

1婚前一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指以签合同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取得房产证或预售登记的时间为准;如果合同上双方均为签约人则不适用;

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指以签约人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以签约人的名义贷款;如双方均有款项会首付或共同贷款则不适用;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双方对个人财产有约定并用一方的财产还贷则不适用;

4不动产登记为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如登记为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则不适用

5双方没有特殊约定;

案例:岳先生结婚后买了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因为积蓄不多,他的父母拿了30万元给他们买房,父母当时也没有说这笔钱是借还是送给他的。现在岳先生和妻子闹离婚了,女方要求对半分这套房子。

律师解答: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30万元是在岳先生婚后给予的,又没有明确是借还是送,所以推定这笔钱是对岳先生夫妻二人的赠予,女方有权分得房子的一半。

如果这30万元是在岳先生婚前而不是婚后给的,应当推定为这是对岳先生个人的赠予,属于岳先生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先将这一部分减去,余额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岳先生与父母就这30万元订立过协议,表明是向父母借款的话,那么离婚时应当先将这一部分划出来作为其父母的财产,余额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一方的父母出资买了房屋让夫妻居住,产证办在自己子女一个人名下,离婚时,由于房产是其父母出资购买的,夫妻并没有出资,产证又是办在一方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而不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予,所以不能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房产分割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关于婚前父母赠送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问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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