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买房离婚时怎么分?
夏女士婚后发现与丈夫性格不和,实难相处,欲向法院起诉离婚。目前夫妻二人居住的房屋是由夏女士婚前贷款单独购买的,至今仍有近10万元贷款没有还清。在婚前,双方没有做财产公证。夏女士想问:如果起诉离婚,对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律师看法: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夏女士提出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该房产如果是以夏女士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一直用她的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应视为她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该房产的个人财产属性不因夏女士与其丈夫结婚年限的长短发生变更。所欠房屋贷款也只能属于她的个人债务,无权要求对方偿还。
二、如果该房产是夏女士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但结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购房贷款的,则该部分还贷的价值自然转化为房屋财产的一部分,即该部分价值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方有权利就该部分房屋价值要求分割。
三、如果该房产系夫妻双方在婚前为结婚而用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则毫无疑问,该房产是该夫妻的共同财产,对方完全有权利要求分割。相应的,未还清的贷款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离婚双方进行房产分割时,不是以购买时的价值认定,房产分割的价值应以处置该房产时的市价为准。若双方意见不一的,可视情况处置。
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采用竞价的方法,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对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由评估机构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以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并相应分担委托评估费用。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申请将房屋予以拍卖,就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一、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话,将产权证变更为两个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选择。
二、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
1、如果出售时房产证上只有你男朋友一个人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的价款也还是他的个人财产,用这笔钱买的第二套房子当然也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过,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你也有出资,则出售房产所得价款你们双方按照购买时的出资额进行分配。因为房款全额付清,所以不存在还贷的问题。
2、如果产证上加了你的名字,则属于共同财产,用出售或拆迁所得价款买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财产了。
网友咨询: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结婚之前,男方家出首付买房,房产证写的女方名字,并让女方写了收据,收据上写的是:今收到(男方父母)给(男方)购房款××万元,签名是女方签名。女方贷款,然后两人一起还,婚后将房产证添加男方名字。请问此种情况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首付款是男方的吗?然后还贷款算平分吗?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除非有特殊声明,目前处理这类问题只按产权证处理,如果房产证上最后有你俩的名字,就是共同财产。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会问你分配比例,这套房产你们各占百分之多少。最后分房子,也是按房产证上的比例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理解:
适用这一条有五个前提:
1婚前一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指以签合同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取得房产证或预售登记的时间为准;如果合同上双方均为签约人则不适用;
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指以签约人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以签约人的名义贷款;如双方均有款项会首付或共同贷款则不适用;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双方对个人财产有约定并用一方的财产还贷则不适用;
4不动产登记为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如登记为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则不适用
5双方没有特殊约定;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法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关于一方婚前买房离婚时的分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