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没有都一样?
虽然法律不断普及,可是还是有有不少人认为,“继承”这事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财产的继承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赡养不赡养,不是继承的法定条件
张女士来自于一个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个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个老妈。张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现在,照顾老人的担子几乎全压在她一个人的身上。“我受点累没关系,让人生气的是,有些人既不出力也不出钱。”张女士抱怨道。她认为,老妈“作古”以后,老人生前没有尽孝心的,就没资格分家产。
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
遇到这种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张女士可以提出自己因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案例分析
子女声明不赡养在世父母,父母去世后是否能分得遗产?
婚姻帮律师提示:父母去世后,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父母的合法财产。但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继承法对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进行了一些限制,例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多继承,有赡养能力而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应当少继承。父母在世时,子女以书面形式声明不赡养父母,是否代表了其放弃了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在现实案件中,又应当如何判断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案情介绍】
继承人潘荣香、潘荣芝、潘荣富、潘菊云系被继承人潘光祥与杨立珍所生子女,夏菊仙系杨立珍与其前夫所生子女。1985年,潘光祥、杨立珍夫妇在本县钟多镇原先农村三组(现为钟多镇潘家巷92号)共同修建砖木结构瓦房两间,其中堂屋正墙尖子与潘荣富共用。1993年10月14日,潘荣富因房屋边界问题与父亲潘光祥发生争议,出示了一份公证文书声明:“我潘荣富没有享受父母的一切财产,一切后果和负担与我潘荣富无关,你们父母子妹今后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我承担赡养的义务”。2000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日,杨立珍病故,2007年农历四月十六日潘光祥病故,均由潘荣富进行安葬。2010年8月9日,潘荣香、潘荣芝认为潘荣富的公证声明表示其放弃了继承权,因此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审理过程中,潘菊云和夏菊仙均明确作出了放弃继承上述遗产的表示。
【案件思考】
父母在世时,子女声明不赡养父母,父母死后其是否失去其继承权?赡养父母的义务在现实中应当如何认定?
【法庭判决】
本案诉讼过程中,潘菊云和夏菊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潘荣富于1993年10月14出示的公证文书声明是对其与潘光祥房屋界址进行的公证,而不涉及遗产继承方面的内容,该公证文书声明只说明潘荣富在与父亲划分房屋界址时没有享受到父母的财产,故作出不愿赡养父母的表示,并不能说明潘荣富放弃了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至于潘荣富认为潘荣香、潘荣芝没有对父母尽到生养死葬义务不应继承本案遗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案中,被继承人子女均没有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也没有明确给付被继承人生活费,但均不同程度地对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和精神上给予了关注,相比之下潘荣富在父母死后进行安葬,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多。综上所述,潘荣香、潘荣芝及潘荣富均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潘荣富对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多,可适当多分。
综上,本案争讼房产由潘荣富继承享有靠钟多镇潘家巷91号房屋方向的一间,另一间房屋由潘荣香、潘荣芝继承享有,潘荣香、潘荣芝各自享有该间房屋的1/2,两间房屋之间的墙由上述继承人所共有。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在子女在其能力范围内,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进行关心和照顾。在本案中,潘荣香、潘荣芝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潘荣富有赡养能力而不赡养父母,潘荣富的公证声明亦并不能代表其实质上没有赡养父母的行为。
另外,并不能因为潘荣富在父母死后进行安葬,所以认定其尽的赡养义务较多。赡养义务针对的对象是在世的父母,在父母死后,对父母进行安葬并不能称为赡养。潘荣富出钱安葬了父母,可以要求其他子女共同承担丧葬费,而不能因此要求多分遗产。在本案中,潘光祥与杨立珍的子女均没有与父母同住,也没有证据证明任一子女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因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潘菊云和夏菊仙均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其他三位继承人应当平均继承父母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网友咨询一:不赡养老人也要遗产怎么办
我赡养父亲60岁到85岁,母亲60到99岁。当时我们农村没有养老金的。我哥哥从来有固定的工作可从来不扶养父母。今年我村撤队我父母名下各有6万元撤队费。当时是我帮父母完成分田到户的责任田的,父母临终都和我生活在一起百年安葬买墓地都是我一人承担。现在我哥要我父母一半的遗产6万元。我不给可以吗,因为扶养老人我用了20多万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你这种问题是这样的: 1、如无遗嘱一般是按照法定继承 2、生前未赡养老人的子女在继承中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3、建议你们尽量协商好这个问题,协商不成起诉也可以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嘱是不是有没有都一样呢?赡养不赡养是不是继承的法定条件呢?”的全部内容,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所以立遗嘱是很有必要的。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产继承中遗嘱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