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遗产是否需要担保人偿还?
何先生:债务人和担保人都已死亡,债务人无遗产,而担保人有遗产,债务应该如何偿还?
《担保法》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现债务人已死亡且无遗产,应由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在担保人已经死亡,应由其继承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赔付金额不超过继承的遗产份额。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笔者认为,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网友咨询一:丈夫出轨并与小三育有一子,可以继承财产吗
婚姻关系存续时,丈夫出轨 ,并与小三育有一子,多年来赠予房子以及生活费,但这些都是夫妻二人一起打拼出来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追回?另外,如果经过协议,丈夫把财产转至妻子一方名下归其所有,那么,丈夫与小三所育的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继承财产。希望回复到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丈夫可以约定财产只归女方一人所有,但小三的孩子仍有权向丈夫索要抚养费。这里没有可继承的财产,所以不存在继承财产一说。女方可以起诉小三归还赠与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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