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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有哪些?

核心提示:毫无疑问,家庭暴力是应当被禁止的。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相关文件对各国政府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规定。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如何对待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更多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如何对待家庭暴力

1、当家庭暴力发生时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可以寻求以下救助:

(1)报警,拨打110。在我国,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会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施暴者将被批评、训诫、教育、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

(2)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等提出请求,得到劝阻、制止和调解。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代会等组织,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3)可以提起自诉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当身体受到伤害时,要及时就医。举报家庭暴力是对施暴者的一个警告,基督徒妇女不要任凭施暴人不断伤害、变本加厉,而是要让施暴人有机会得到教育辅导、行为矫治,受害人自身也需要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接受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的心理治疗,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帮助家庭成员尽快恢复身心健康。这样解决问题的方法是积极的,反之,隐藏、忍耐家庭暴力,则很可能会让家庭暴力升级,让一件恶事在黑暗中继续扩大。

《合神心意的家庭》一书中指出要“向家庭暴力说不”,作者在几十年服侍弟兄姊妹的家庭的过程中,目睹了很多痛苦的经历。他发现,逃避、隐瞒、忍耐无法解决问题,必须要面对问题。靠着神的恩典,一样一样地来对付。受害的姊妹需要寻求帮助,保护好自己,不要任由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一再地被伤害。

2、面对“分手暴力”

有一种家庭暴力叫“分手暴力”,引发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加害人内心深处控制受害人的需要。一般情况下,这种欲望不仅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反而会因为受害人提出离婚请求受到刺激而增强,这种现象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后相当普遍。在我国,“分手暴力”也在迅速增加。加害人往往有体力上的优势,基督徒妇女对此要多多留心,祈求神保守自己脱离凶恶,不要任由自己孤单地陷入其中。

3、脱离家庭暴力之后

对于已经脱离了家庭暴力环境的姊妹,身体和心灵曾经受过创伤,要学会在主耶稣基督里,以一颗爱和饶恕的心,饶恕曾对自己施暴的人,因为爱是不计算人的恶。学习信任那位不惜将独生爱子赐给我们的天父,建立主里弟兄姊妹间的团契关系,被主使用,在余生的光阴中敬拜侍奉神。

二、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网友咨询:我和他七年没在一起生活了,他爱打我,有家庭暴力,我怕他,这七年没见过面,我想离婚,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你们可以携带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就要携带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起诉状去法院诉讼要求离婚的同时,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小编结语:根据联合国秘书长2006年《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50%到70%的成年加害人是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他们从小目睹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误以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并在不知不觉中学会用拳头解决问题。希望本文中如何对待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如何对待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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