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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

核心提示:现在,随着城市住房价格的不断飙升,男女结婚前购买新房成为了结婚最大的问题,与这一问题共生的是,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结婚前,男方买了房子,双方共同装修,共同还贷,可几年后,两口子闹起了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却难住了,现在的房价是原来的两倍多,房产应该怎么分?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婚前买房男方付首付

老高今年55岁,1999年,他与小他20岁的小秋结婚。结婚时,老高将自己在1998年首付27.2万元按揭购买的商品房作为婚房,夫妻两人共同出钱将婚房装修了一番并共同偿还房贷。婚后,小秋生下一女。不过毕竟夫妻两人年龄相差太大,生活中渐渐疏远,时不时因琐事吵架。从2006年开始,两人分居。2007年,小秋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但因为没有提供分居证明而未获离婚判决。

今年3月,小秋感觉两人的感情的确已经破裂,应该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因此,小秋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由自己抚养女儿并平分房产。

离婚房产分割成焦点

法院庭审时,老高表示,自己同意与小秋离婚,女儿由小秋抚养,自己愿意支付生活费,但房产是自己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产权明确,属于个人财产。小秋出资装修并且帮助还贷,不能改变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小秋参与还贷的部分只能按照债务进行分割。

经法庭调查,老高的房子购买时首付27.2万元,贷款19万元,现在还有2万元贷款没还,依照现在市场的价格,老高的房产价值61.1万元。

法院:女方有权享受房产增值部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套房产是老高婚前交纳首付款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其签订购房协议时就已经确定下来了,该房产不能因为老高和小秋的离婚而变成两人共有财产。婚后两人一起偿还债务,从1999年11月起共同偿还了按揭款22万元,老高应将小秋承担的债务部分归还给小秋。

该套房屋虽然是老高婚前个人财产,但两人经过共同装修,长期适用,并共同承担购房债务支付按揭款。随着市场需求变化,房屋增值,正是因为婚前交纳首付款和婚后共同还贷才能保证房屋的增值。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在分割时对首付款的增值部分按比例扣除,两人还贷的金额按照增值比例进行分割,故小秋还能享受房屋增值部分金额8万元。

故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房产归老高所有,但老高应支付给小秋19万元抵偿款。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一、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话,将产权证变更为两个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选择。

二、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

1、如果出售时房产证上只有你男朋友一个人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的价款也还是他的个人财产,用这笔钱买的第二套房子当然也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过,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你也有出资,则出售房产所得价款你们双方按照购买时的出资额进行分配。因为房款全额付清,所以不存在还贷的问题。

2、如果产证上加了你的名字,则属于共同财产,用出售或拆迁所得价款买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财产了。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

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法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编结语:房款全部是一方婚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多大争议,根据婚姻法的理论,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个人所有,其增值部分,系由个人婚前财产本身衍生而来,并非婚姻存续期间投资或经营所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但一旦出现纠纷,需要出具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手续证明婚前个人出资购房的事实,如需进一步证明,也可作个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关于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分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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