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规定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3)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对死者给过较多扶助的人,应当在遗产中适当分给他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分析说明〕
按照继承法规定可以酌情分得财产的人主要包括二种:
(1)主要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非继承人;
(2)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继承人。
其取得的财产视具体情况,可多于也可少于继承人。
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有区别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即是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遗赠指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一个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一个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案例分析
遗嘱、赠与同时存在,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
当遗嘱与赠与同时存在时,应该执行哪个?它们各自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通过下面的案例,我们为您做了一定的分析、总结。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甲(我的外祖母)承租的标准租私房拆迁,应安置人口三人即甲、丙(我的母亲)及我本人。后甲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甲因无退休金,无力承担回迁费用,经与乙(我的小姨)商议,由乙出全资办理回迁楼房事宜,待甲辞世后将该回迁房遗赠给乙及赵某(乙之子)。此遗嘱自甲辞世之日起生效。”同年11月17日,甲又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将此回迁房赠与赵某。
我认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系拆迁安置房屋,该遗嘱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作出的遗嘱无效。
被告乙、赵某辩称,回迁房购房款是我们全资支付的,且甲生前自愿订立遗嘱,把此房屋赠与我们。后甲又办理了赠与公证,将回迁房赠给赵某。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甲虽在生前曾自书遗嘱将回迁房屋遗赠给二被告,但其生前又将该房经公证赠与被告赵某,该赠与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应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甲撤销。现原告在甲撤销遗嘱后仍以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该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遗嘱人甲生前又做出了赠与公证,视为该遗嘱在生效前已被其撤销。已撤销的遗嘱本就是无效的,原告在遗嘱人撤销遗嘱后仍以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及该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于法无据,因此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不同遗嘱间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
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数份非公证遗嘱都有效,内容相冲突的,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
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想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或被撤销。
网友咨询一:遗嘱的有效期
我的父亲再婚,婚前有财产。遗嘱写;‘父亲死后,财产归女儿所有。’我想问,遗嘱是不是终身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继承开始以后,其他法定继承人不按遗嘱办事而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受到侵害,被侵害人可以在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年内通过诉讼解决,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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