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怎么处理
从公检法司四部门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多,110接处警、社区警务工作让更多的警察走到了老百姓的身边和生活中。而且近年来人们已形成一个共识,有困难拨打110报警求助,这也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犯罪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受旧有观念的影响,公安机关处理涉家暴犯罪案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反家暴犯罪中的职责,也为公安机关今后参与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指明了方向。因此,当前我们一定要积极转变观念,积极发现和处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加强宣传教育,减少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积极转变观念。一是要转变家庭暴力仅仅只是家务事的陈旧观念。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家庭暴力以后他们往往担心报案会使施暴人变本加厉,因而不敢报案,加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感到羞耻或者“家丑不可外扬”等,不愿意去报案,使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发现,致使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能及时进入国家公权力的视野,被害人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这种传统观念影响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这种观念也长期影响着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我们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一定要打破这样一个固有的传统、陈旧却又非常根深蒂固的观念,不要把家庭内部的暴力仅仅看成是家务事,一定要把它同社会上的暴力同样地去看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二是不要以为家庭暴力只能按虐待罪处理。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罪名都可以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比较多,在实践中要根据施害人的主观意图和具体侵害行为正确把握。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把家庭里的暴力犯罪只用虐待罪来处理其实是一个误解,《意见》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及早介入调查。《意见》在案件受理中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迅速审查、立案和转处。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后,应当立即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对于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经审查,家暴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根据管辖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倒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主动发现处置。公安机关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的家暴行为,要结合家暴行为具有反复性的特点,对于家暴施害人反复处理,反复警告,以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四)尊重被害人程序选择权。《意见》充分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不得推脱,而是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也不能拒绝,而是应当告知被害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得出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五)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地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医院、学校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同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对证据的不同要求,及时改变收集工作的重点,为准确定罪处罚尽可能多地提供依据。
(六)教育惩戒并行。反家庭暴力要以预防为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发现辖区内的家庭暴力案件线索,抓早抓小,及时处理,防止发展成为重大恶性家暴犯罪案件;对接处警、社区走访、日常侦察办案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家暴的苗头性线索,要在落地查实后,建立专门的重点家庭档案,定期跟踪,必要时对施害人进行训诫,责令其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与惩戒;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帮助被侵害人脱离困境,走出家暴阴霾,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网友咨询:我妹刚生完孩子,因为男方有家庭暴力,想离婚,男方家不要这个孩子让送人,不知道现在把孩子送人后再离婚好还是离了婚再决定孩子的去向?
婚姻帮律师解答:
是否离婚都不能将孩子送人,只要男方同意离婚,都好离婚。
小编结语: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在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个人隐私性质。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居住在一个个钢筋水泥堡垒里的人们,邻里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十分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尽早曝光。希望本文中关于家庭暴力怎么处理,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家庭暴力怎么处理,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家庭暴力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