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女士婚后发现与丈夫性格不和,实难相处,欲向法院起诉离婚。目前夫妻二人居住的房屋是由夏女士婚前贷款单独购买的,至今仍有近10万元贷款没有还清。在婚前,双方没有做财产公证。夏女士想问:如果起诉离婚,对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律师看法: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夏女士提出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该房产如果是以夏女士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一直用她的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应视为她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该房产的个人财产属性不因夏女士与其丈夫结婚年限的长短发生变更。所欠房屋贷款也只能属于她的个人债务,无权要求对方偿还。
二、如果该房产是夏女士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但结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购房贷款的,则该部分还贷的价值自然转化为房屋财产的一部分,即该部分价值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方有权利就该部分房屋价值要求分割。
三、如果该房产系夫妻双方在婚前为结婚而用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则毫无疑问,该房产是该夫妻的共同财产,对方完全有权利要求分割。相应的,未还清的贷款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离婚双方进行房产分割时,不是以购买时的价值认定,房产分割的价值应以处置该房产时的市价为准。若双方意见不一的,可视情况处置。
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采用竞价的方法,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对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由评估机构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以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并相应分担委托评估费用。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申请将房屋予以拍卖,就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一方婚前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婚房离婚怎么分
网友咨询:夫妻双方在婚前恋爱期间,男方出资购买婚房,但出于对女方的爱(或在女方的要求下)将房产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男方婚前出资购买的上述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这样的房屋应该怎么分?
婚姻帮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未约定按份共有的,该房产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这一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应当通过登记向社会公众公示,并以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为准。上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房地产登记中约定了在该房产中的份额的,则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双方在房地产登记中未约定了在该房产中的份额的,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拥有平等的权利。
当然,从权利的来源来看,夫妻双方对于该房产所拥有的物权来源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购房时的出资,而该出资属于出资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在分割该房产时应当考虑该因素对于出资一方予以多分。上海离婚律师王寅翼提醒,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出资一方应当多分的比例,因此建议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况的,咨询专业离婚律师,如何收集、整理证据才能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
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关于一方买房的婚前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