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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的相关问答以及婚前房产离婚的分割

核心提示:买房与结婚,是人生中的两件大事,一件可能是人生中最大的一比开支,另一件代表着进入全新的人生阶段。而房产和婚姻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既是婚前博得丈母娘青睐的必备利器,也是离婚时财产纠纷的重要对象,甚至有夫妻因争夺财产而反目成仇。那么,婚前买房有哪些需要朋友们注意的事项呢?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房产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恋爱期间合伙买房:

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房屋如何分割?

1、对内关系,是按份共有,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2、对外关系,均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两人同意。

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会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

注意: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

二、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资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特别是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

1、赠与关系,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

2、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

四、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再售如何认定财产权属?

1、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离婚时财产来源及区分问题,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户头。

2、若再售后又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证明财产前后变化关系的证据(如前后的资金流向),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附:

婚前房产,婚后房产证加名,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

就房产证是否有必要加名及衍生的相关问题,以下是小编筛选的问题进行的解答:

(一)、问: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房产证有另一方名字和没有另一方名字,判决有何区别?有名字的话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产吗?

答:有区别。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4、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3)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举例来说,假如夫妻婚前购房总价值200万元,首付50万元,按揭150万元。婚后数年,按揭还本30万元、付息50万元,房屋总值升至400万元。那么,离婚时应当这样分割:产权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未还的120万元贷款作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继续归还。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包括: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以及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30/200×400-30=30万元,而未登记的一方原则上将取得30+50+30=110万元中的一半即55万元。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同样是这套200万元的房子,在相同情况下,未登记一方只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的一半即40万元。也就是说,根据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未登记的另一方能多得15万元。

(二)、问:假设婚前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那么另一方名字婚前加上和婚后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样吗?在离婚判决时会产生影响吗?

答: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

(三)、问:如果离婚时,房产还有贷款没有还清,那么又分几种情况?分别可能如何判决?

答: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问:婚前财产公证、房产证加名字哪个效力更大,或者说更加优先?有没有必要“双管齐下”?

答: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房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

网友咨询: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结婚之前,男方家出首付买房,房产证写的女方名字,并让女方写了收据,收据上写的是:今收到(男方父母)给(男方)购房款××万元,签名是女方签名。女方贷款,然后两人一起还,婚后将房产证添加男方名字。请问此种情况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首付款是男方的吗?然后还贷款算平分吗?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除非有特殊声明,目前处理这类问题只按产权证处理,如果房产证上最后有你俩的名字,就是共同财产。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会问你分配比例,这套房产你们各占百分之多少。最后分房子,也是按房产证上的比例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理解:

适用这一条有五个前提:

1、婚前一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指以签合同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取得房产证或预售登记的时间为准;如果合同上双方均为签约人则不适用;

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指以签约人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以签约人的名义贷款;如双方均有款项会首付或共同贷款则不适用;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双方对个人财产有约定并用一方的财产还贷则不适用;

4、不动产登记为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如登记为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则不适用

5、双方没有特殊约定;

小编结语: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关于离婚婚前房产的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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