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定义如下: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单位办理公证或其他手续的合法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是不符合要求的,鉴于我国具体情况,在有关的法规和收养政策实施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反。在相关法规和事实收养政策实施后,则是违法的。
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提交的材料
1、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子女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子女”的条件,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抬人(组织或个人)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来源的公证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或安排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
(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住所地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书》;
(2)、同意送养意见。
其他的送养人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网友咨询:请问如何索回领养子女的抚养费?
本人婚后无子女,我的弟弟因超生生下一女孩,也就是我的侄女。而在她一出生就被我收养,并办理过收养手续,至今已经八年。本人待她如同亲生,但我的弟弟现在见她成长的很好,而且户口也转到了上海,所以要求领回抚养。问能通过什么途径向他们索回养育8年的所有抚养费用,另外孩子的户口是否会被迁回农村?
婚姻帮律师解答:
收养不仅要符合一定条件,还需办理一定手续.收养自在民政部门登记生效.你的收养关系从法律上来讲并不受到保护.作为事实上收养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亲生父母索回,如果子女在10周岁以上,应征求子女本人同意.如果被索回,依据公平原则,你弟弟要给予一定补偿.
可通过提起要求返还抚养费诉讼解决.小孩户口是否会迁移,您须咨询当地公安户籍部门,这方面按当地户籍部门规定
小编结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是一种拟制收养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及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提交的材料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事实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