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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买房离婚时婚前房产的分割以及房产增值的分割

核心提示:在离婚的过程中,一般案件有三大争议焦点问题:是否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财产如何分割。因近年全国的房价都从不程度上有所上涨,所以如何处理房产权益归属及房产的增值的问题一直是财产争议中的争议核心,现本文结合处理过的多起离婚诉讼案件总结了关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处理意见如下,供大家参考。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双方供楼离婚时给出的分割以及房产增值时的分割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

夫妻一起供楼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处理原则是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由产权登记一方依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网友咨询: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婚前几年按揭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除了需要补偿给对方婚后还贷部分财产的一半和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金额,房屋增值部分需不需要补偿一半给对方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房产增值争议案件有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一方婚前个人出全资购买,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该购房人

在这种类型的案件的处理比较简单,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处理意见大体相同,处理的方法是该房产的增值部份是购房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由购房人个人享有。

二、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只是一方

在处理该房产时,就相对比较复杂,要分两种情况:

1、双方就该房产的权利状况有约定为共有,则该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增值部份按约定的各自所占房产的份额来享有

2、若双方没有就房产的权利状况有约定,则法院在处理该房产时,一般会认定为该房产系登记的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增值部份由其个人享有,登记的权利人对另一方的出资予以返还。

三、婚前由一方出资付清首付款,婚后共同承担银行按揭,房产证上只登记支付首款一方的

在处理该类房产时,一般法院会认定为该房产系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银行贷款部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房产权利人一方向其返还一半的银行还贷款,关于增值部份的处理意见目前在不同的法院可能有所差异,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该房产的增值部份系登记的房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房产权利人才有权享有,这种处理方式是目前的主流意见;

2、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银行贷款部份占总合同房价的一半以上,则法院会考虑醒情将部份增值部份分给非产权人方。

四、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首付的按揭房,在离婚时银行贷款尚未全部还清的

该类房产除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无论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或妻或双方,该房产都系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但在处理该情形的房产增值部份时,法院却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1种处理方式是,增值部份双方均分;

第2种处理方式是,将房产增值分为两部份:即已付房款部份的增值和未付房款部份的增值,其中已付房款系夫妻共同出资,所以该部份的增值利益应为共同财产;若未付房款(贷款)离婚后由一方归还,则该还贷行为应视一方对房屋的出资行为,那么未付房款的增值应该归支付未付房款的一方个人所有。

总之,实践中对于房屋增值部份的分割,一般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平原则,二是考虑对财产贡献大小,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小编结语: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而不论增值产生的原因。关于双方供楼离婚时给出的分割以及房产增值时的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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