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购房离婚时就一定是双方平分吗?
答案是否定的!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购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每一种方式的财产分割都是不同的:
第一,双方登记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作为居住使用。这种情形下,不管房产证上产权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
第二.双方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种情形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第三,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形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离婚时,该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第四,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这种情形下,该房产属于该方父母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至于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婚前房产就一定分不到?
答案也是否定的!
双方或者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个人房产,但是也有以下例外:
第一,双方为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购买房产,且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形下,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割;
第二,在婚前,一方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形下,属于房产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第三,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结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了房产归属,我国婚姻法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参与分割。
网友咨询: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婚前男方用公基金买了套房子,首付十万是男方独自出的,之后每个月还的钱由住房公积金支付一部分,自己承担一部分,买房两年后结的婚,如果离婚房产有女方的一部分吗?还是有时间的规定结婚多少年后有女方的一部分,或者房子就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只属于男方呢?如果是房产只属于男方,那么在婚前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房产与女方平分,该走什么程序能证明房子有女方一半呢?谢谢专业回答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房产登记在结婚登记之前,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在没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由于是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首付款的增值部分应按比例予以扣除。所以,离婚时房产应归男方所有,女方可以依法取得:婚后已付月供款的一半和相应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
此前关于夫妻双方结婚多少年后婚前财产就变成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该房产一人一半,并签订书面协议,无论公正与否,都是合法有效的。
问:法院将房产判归一方导致房产需要变更的登记,房产仍有按揭贷款的,如何处理
答:法院将房产最终判归一方,通常同时确认该方同时承担还清贷款余额的义务;但是根据当初的借款合同,还款义务人不仅仅是该方或根本就是另一方,或者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我们认为,法院所作的判决只是为解决离婚问题而正确处理离婚双方之间关系的处理方式,在离婚裁判文书中对名义还贷人并不等同于对借款合同债务人,还款名义人的变更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债务人的变更,银行仍得基于原先的借款法律关系要求离婚未获得房产的一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且仍得对房产主张抵押权。所以,不存在“变更还贷人的行为属于债的转移中债务承担的范畴,须经债权人同意”的问题;所以,交易中心和银行须按照判决的认定的内容变更登记。
问:婚前一方或一方父母公有使用权房如何分割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具体理解详见本栏目“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分析),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问:离婚时如何处理涉及使用权房的问题
答: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如下:
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问:离婚分割财产对房产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可以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下可以竞价,也可以根据评估确定。但是,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所以竞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同意竞价;(2)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
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本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这种情况非常明确,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离婚中涉及房产分割问题问答的汇总
问: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答: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小编结语: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夫妻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和离婚时财产分割作了比较详尽的划分规定,特别是对婚姻生活中的最重要的财产——房子的权属、份额和分割问题作了详细划分,弥补了原有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的不详尽性和不明确性,有利于人民法院更正确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公平、公正地保护婚姻各方的合法权益。关于离婚婚前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