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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核心提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那么,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遗产继承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遗产继承中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二、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案例分析:

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

【案情介绍】

王某、李某系夫妻关系,生前在县城共同购买房产一处,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他们一生共有三个子女,长子王某、次子王某、女儿王小某。王某于2008年7月21日因病死亡,其死亡后妻子李某未再婚。李某于2010年9月10日因病死亡。王某、李某夫妻二人生前均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长子王某于2010年1月20日与妻子赵某玲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未对王某继承其父王某遗产份额进行处分,且王某离婚后未再婚,王某于2010年3月17日因病死亡,王某生前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王某、赵某玲共有一子,叫王某,再无其他子女。

2011年6月12日,王某、王小某、王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房产公证。

【办证过程】

这是一起比较复杂的继承公证,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本位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1.丈夫王某于2008年7月2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应为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由死者的父母(因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配偶、子女继承,即王某的妻子李某、三个子女共同继承;

2.长子王某于2010年1月20日在其母亲李某去世后与妻子赵某玲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未对王某继承其父亲王某的遗产份额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应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属于王某、赵某玲的夫妻共同财产;

3.王某于2010年3月17日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应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王某和赵某玲的夫妻财产的一半是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的上述遗产由母亲李某、和儿子王某共同继承;

4.李某于2010年9月10日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李某的遗产包括:与丈夫王某夫妻财产的一半、李某应继承王某的遗产份额以及李某应当继承长子王某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李某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因长子王某已先于其母李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王某应继承其母李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王某代位继承;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王某、王小某均表示放弃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王某继承;

6.属于王某前妻赵某玲的财产份额,赵某玲与儿子王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至此,一起复杂的遗产继承得到了圆满解决。

【分析与点评】

通过办理这项公证,我们需要理清一下两点:

1.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夫妻无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发生转继承时,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中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已转化为自身的遗产,其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替被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在转继承中存在代位继承关系

网友咨询一:转继承是否可以多次

转继承是否可以转N次,而不受限制?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只要符合转继承的条件,可以转N次,但这种几率很小。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是什么?”的全部内容,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是什么。有关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产继承中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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