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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何认定夫妻共同房产

核心提示:婚姻对于恋人而言,是感情的升华,幸福的升温。提到结婚,不免俗地要说到买房。但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何认定夫妻共同房产?很多人并不清楚,就容易缠身纠纷,下面婚姻帮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更多夫妻共同房产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夫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夫妻婚后购房,并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则转化后的财产仍然是一方财产。

【案例】

近来吴女士很无奈,虽然在婚后购买了房子,但日前宝山法院判决她还是没有房子的份额。

2005年6月,江西吴女士与上海王先生登记结婚。第二年3月30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王先生。后来夫妻产生矛盾,2009年2月6日,王先生在吴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家四兄妹共有。吴女士发现自己住着好好的房子怎么变成他人的了,气不打一处来,故向宝山法院起诉四人,要求确认该房屋由吴女士夫妻共同共有。

法庭上,兄妹四人称,2006年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是虹口区天宝路老房子的动迁安置款,因为四被告都是天宝路房屋拆迁的安置人。吴女士对于该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2005年6月结婚,从结婚到购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没有能力购房,故认为该房屋由四被告共有。

【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购买系争房屋的款项来自天宝路房屋的拆迁款,吴女士在拆迁中并没有利益,故首先可以确定吴女士对系争房屋没有出资。再看王先生出资部分,虽然安置款系其与吴女士婚后所得,但所涉拆迁被安置利益衍生自天宝路房屋,在婚前即已存在,所得安置款只是该项利益的具体化,而吴女士对天宝路房屋不享有权益,故王先生所得安置款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至于购房其余出资部分,即使同吴女士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应认定是她们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吴女士对于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王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房产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网友咨询: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是家中的独生女,在结婚后,和老公一起出外工作,由于老公家庭条件一般,因此我父母就在工作地给我买了套房,由于是在婚后买的房,所以我想咨询下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你目前的这套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关于婚后买房房产的归属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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