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离婚案件中房产纠纷的特征与种类
在离婚房产纠纷的特征方面,着重分析了该类纠纷较强的身份属性和纠纷的复杂性。离婚房产纠纷的复杂性,源于夫妻之间纠纷的复杂性。正是由于夫妻的身份属性决定了夫妻之间的房产纠纷并不完全适用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原则;在离婚房产纠纷的种类方面,由于房产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导致了离婚房产纠纷的种类不同。房产的种类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从主体角度进行分类,可分为公产房、私产房、不完全产权房。按照购置形式可分为房改房、商品房、自建房等。了解其特征和房产的不同分类,有助于更好的解决在离婚领域的房产纠纷。
离婚案件中政策性住房纠纷的分析及处理
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公房,二是房改房。公房问题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其常见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房改房纠纷常常表现为纠纷的内部性、出资复杂性、各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等几个方面的特点。关于公房经过房改后的归属,只要约定并登记就是有效的。房产部门无权力也无义务对夫妻房产归属进行实体性审查,只作程序性审查。依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作好房改房登记是避免此类产权纠纷的关键,这一责任在当事人。
离婚案件中商品房纠纷的分析及处理
本章从商品房产权和其他常见的纠纷,分三节进行阐述和分析。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争议房屋的归属问题,是我们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所有权归属是首先要考虑并确定的问题。多主体出资,特别是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无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应该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婚前出资的,仅为向已方子女的赠与;而子女结婚后相同的赠与行为则具有相反的法律理解。按揭房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但注意以物权原理对其理解和掌握就不难区分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较特殊保障性住房越来越多的出现,其中所涉及的离婚房产纠纷的处理比重也会越来越大。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程序意识,充分运用物权法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制定出台有关意见,并在必要时提高“立法”级别,对存在较大利益失衡的情况加以平衡。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离婚房产纠纷处理的及时、统一、公正。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
一、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话,将产权证变更为两个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选择。
二、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
1、如果出售时房产证上只有你男朋友一个人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的价款也还是他的个人财产,用这笔钱买的第二套房子当然也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过,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你也有出资,则出售房产所得价款你们双方按照购买时的出资额进行分配。因为房款全额付清,所以不存在还贷的问题。
2、如果产证上加了你的名字,则属于共同财产,用出售或拆迁所得价款买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财产了。
网友咨询: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婚前男方用公基金买了套房子,首付十万是男方独自出的,之后每个月还的钱由住房公积金支付一部分,自己承担一部分,买房两年后结的婚,如果离婚房产有女方的一部分吗?还是有时间的规定结婚多少年后有女方的一部分,或者房子就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只属于男方呢?如果是房产只属于男方,那么在婚前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房产与女方平分,该走什么程序能证明房子有女方一半呢?谢谢专业回答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房产登记在结婚登记之前,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在没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由于是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首付款的增值部分应按比例予以扣除。所以,离婚时房产应归男方所有,女方可以依法取得:婚后已付月供款的一半和相应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
此前关于夫妻双方结婚多少年后婚前财产就变成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该房产一人一半,并签订书面协议,无论公正与否,都是合法有效的。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法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编结语:注意在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纠纷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