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1年王某与张某结婚。2003年,王某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某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张某有了外遇,王某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分析】
本案从王某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某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某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网友咨询:一方父母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与妻子李某系大学同学,在相恋多年后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2010年7月,我的父母拿出毕生的积蓄在名仕花园为我们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本以为有了自己的独立爱巢会加深夫妻感情,没想到两人为了家务、照看小孩等日常生活琐事而争吵不断,甚至互相扭打。现在妻子李某向我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购买的房产。请问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李某有份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马先生的陈述,本律师认为,马先生和妻子李某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为马先生父母单方购买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李某没份。
马先生和妻子李某登记结婚后,由马先生的父母出资为马先生购房,且产权登记在马先生一个人名下,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该房产应当视为马先生的父母对马先生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马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马先生的妻子李某提出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也就是说妻子李某对该房产没份。
小编结语:新婚姻法的出台对于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新的规定,在认定房产归属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