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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怎么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遵循的原则

核心提示:随着房价的上涨,许多家庭会选择通过贷款购买房屋,那么一旦离婚,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判定。主要会运用在走法律途径来决定房产分割的情形。那么离婚时房产要怎么分割呢?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离婚时婚前房产分割的遵循原则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离婚房产分割

一位女士咨询到,她与老公婚后共同还房屋贷款。房贷是她老公每月用自己的网银支付的,房产证上写着她老公和婆婆的名字。现在,若她拟一份夫妻共同还贷的证明让她老公签字,如果离婚,此证明能作为房产分割的依据吗?

针对上述问题律师给出回答,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如果首付是你老公和婆婆付的,那么婚后还房贷的钱及对应的房产的份额部分以及增值部分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房贷的钱一定要尽可能用你的卡还,或者有录音证明还房贷的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采取开证明的方法是可行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随着房价的上涨,许多家庭会选择通过贷款购买房屋,那么一旦离婚,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一、要明确:

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分情况,

夫妻在离婚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取得该按揭房的产权,而双方各自占有的份额和比例,通常基于以下几点事实判断:

第一,该按揭房购买时的价格;

第二,首付款在购房全款中所占的比例;

第三,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

第四,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累计数额(包括还贷本金及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包括利息)的比例;

第五,离婚时尚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数额等。

网友咨询: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

2007年我和老婆结的婚,她有一套房子(婚前的财产和我没关系,但是结婚时也没有公证过财产),如果是她有外遇导致离婚,请问专家房子是我们平分呢,还是归她,如果是归她有没有可能打官司能拿到房子的一半。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房产分割遵循的原则

1、自愿协商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协商,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非法处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审查离婚双方处理财产的协议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愿的财产分割自治协议。

2、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关系平等,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使用、处分的权利,离婚时双方当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为了保证妇女不因经济原因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影响生活质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共有房屋分割时,不能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作用。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基于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可能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即便是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也属于离婚中有过错,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非法处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更不能非法处分基于管理等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产,否则,不产生处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审查离婚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小编结语: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往往是矛盾百出。如今的房价一路攀升,房产的分割更是显得引人注意。在进行房产的分割时,是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不然,没有一点的规范,房产的分割就会乱套。关于离婚时婚前房产分割的遵循原则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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