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怎样取证?
方法一,报警。
警方一旦接警,必定出警,其出警记录便成为最好的证据,且证明力较高,高于一般证据。但有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往往出于顾虑和家庭关系的考虑而不愿意采取此种方式。
方法二,向当地妇联投诉。
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妇联对于家庭暴力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只要及时投诉,妇联接诉后会认真记录,积极协调处理,也会为日后的诉讼出具相关的证明。
方法三,及时就医。
以医院的病历记载、医疗费单据作为证据。弱势者被实施暴力后,往往留下伤痕,因此需要去医院治疗。但有一个问题是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单凭病历记载不能证明家庭暴力与伤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和其他证据一起使用。如病历本上记载的伤势、验伤的日期、费用单据等,与警方的记录相吻合,证明力就可大增。
方法四,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戚朋友的言词证据。
其实这些并不难,只要当事人稍微留点心即可。这些行为一是可以阻止丈夫继续实施暴力,使双方有可能坐下来冷静商量问题;二是在日后夫妻情薄不可避免时,能为自己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给予教训。
二、如何解决家庭暴力取证难
【案例】
2011年,刘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称:2007年底,其与肖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8月8日结婚。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不长,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刘女士发现肖先生性格孤僻、处世偏激,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自2010年初,肖先生经常因为小事辱骂并殴打刘女士。2011年3月6日21时,肖先生再次因家庭琐事对刘女士拳打脚踢,并揪住刘女士的头发往墙上撞,致使全身多处受伤,至今头部仍然疼痛。因伤情严重刘女士去顺义区医院就诊,为避免再次遭到家庭暴力,其向顺义区南法信派出所报警求助。刘女士认为,其与肖先生之间已无夫妻情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肖先生给付刘女士一次性损害赔偿金2万元。
肖先生对刘女士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予认可,称其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因此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刘女士提交人身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顺义区医院诊断证明、病例等,证明肖先生对其身体的伤害。肖先生认可刘女士受伤的事实,但否认伤害系由其造成。刘女士提交网络聊天记录书面材料一份,证明肖先生打过她。但肖先生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刘女士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了关于刘女士受伤一事所作的询问笔录,据该笔录记载,刘女士称2011年3月6日肖先生对其进行殴打。经查,该笔录中无肖先生对事实的承认及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刘女士又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肖先生认为刘女士父母的证言会倾向于刘女士,不能说明双方感情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所提交网络聊天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所调取公安机关对刘女士受伤一事所作笔录仅有其本人陈述,不能证明肖先生对其造成损害的事实。刘女士父母所作证言也不予采信,故刘女士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家暴不承认,你有证据吗?
据了解,2010年至2012年8月,顺义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诉讼有625件,其中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61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7件,认定率为11.5%。
家庭暴力认定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举证难,进而导致法官认定难。原告举证难主要体现在举证能力差。
此类案件中,原告被打后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影响,有些女性被打后往往忍气吞声,不向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求助;不对家人、朋友、同事诉说;不报警;对伤情不及时拍照留存;受伤后不及时就医。
原告证据效力往往存在瑕疵。警方的出警记录上记载不明,无法据此确认家暴的存在;对于女方提供伤情照片或医院诊断书证明被打的,男方拒绝承认是其所为;原告申请娘家人出庭作证,被告认为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不认可证言的效力。
还有些案件存在难以举证的情况。如涉及夫妻隐私的,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方称男方对其存在性暴力,但却无法举证证明,法院也无从认定。
依据现有法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需提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但如上所述,原告的举证能力差,其诉讼请求常被驳回。
针对家暴案件中原告举证难的问题,顺义法院在试点中将尝试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由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
具体规定包括:原告提出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受害人在起诉前曾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投诉,或要求救助、寻求治疗的,上述机构出具的录音或文字记载,以及书面证词,诊断证明等,内容符合证据材料的,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被告否认但又无法举出反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
网友咨询:家庭暴力离婚需反还彩礼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编结语:当今社会,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但由于当事人特别是女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无法找到有力证据,大都不了了之。希望本文中家庭暴力怎么取证,如何解决家庭暴力取证难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家庭暴力怎么取证,如何解决家庭暴力取证难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家庭暴力取证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