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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如何认定?

核心提示: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对于婚前婚后财产有了新的法律规定,那么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婚后财产吗?离婚时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需要按照婚后财产来分割吗?下面婚姻帮小编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为您具体分析。更多婚后财产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例】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某均是再婚,二人于2003年冬季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1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将自己位于顺义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得33万元房款;刘某于2005年冬用此房款购买了位于顺义某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购房及装修共计花费30万元),王女士参与购房和装修的全过程,该房屋现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现在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位于顺义某镇某小区的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共述该房屋现价约值80万元。

【焦点】

对于该房屋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意见:

1.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对于房屋可以视为刘某对王女士的赠与。

2.房屋是用刘某婚前财产折款(即卖掉顺义某小区的住房房款)所购买,可以视为刘某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现在的房屋仍应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3.因为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且未登记在刘某名下,而是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应得房款的一半。

4.与第二种意见的理由相同,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王女士可以分得的份额有不同意见。王女士无权获得该房款现价的一半,而是获得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即80万元减去购房装修费用30万后的一半。

【分析】

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意见】

1.该房屋是否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

对于第一种意见中,重点应探讨房屋能否视为刘某对王女士的赠与问题。

首先,以刘某的当时的意思表示来看,房屋是为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而购买,而非单独购买并赠与王女士。

其次,应考虑刘某的经济状况,刘某是某单位的职工,已经办理内部退休的手续,暂时每月工资收入560元(双方共述刘某退休后,退休金约1000元),并无其他经济来源,刘某没有一次性赠与30万或一套房屋的经济实力。

最后,若认定该房屋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后,将产生刘某没有居所的情况,而王女士尚有另外一套住房。综上所述,不宜认定该房屋属于王女士个人所有。

2.该房屋是否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对于第二种意见。一方面的理由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该财产形式有所转化,仍不改变其婚前财产的性质。若该房屋登记为刘某的名字,该财产的个人财产性质则不容置疑;但因该财产登记为王女士的名字,其财产性质则有待继续探讨。

从另一方面的理由认为,对于物权,有实际的所有权人还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之分,王女士是该财产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因该财产实际出资人是刘某,故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属于刘某。但探讨实际的所有权人还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人的纠纷基础在于:所有权人只有一个,或者实际所有权人,或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对于该案而言,答案并非非此即彼,也可能存在二人夫妻共同所有的情形。

3.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出的结论更应当是第四种意见的观点,即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而并非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应注意到的是该房屋的增值并不符合投资的标准,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生活的自用住房,而并非双方或一方投资用的住房。

第四种意见,则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但购买该房屋的用途并非生产和经营。

网友咨询:房屋分割

我和男朋友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并约定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作为结婚之用。我们商量后决定以我的名义购房。不久之后,我们终止恋爱关系。我想问原本用于结婚的房屋如何分割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您和男朋友虽未书面约定,但显然存在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以您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的内容。目前房屋所有权因登记为您名下, 应认定为您的个人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效力。由于目前你们终止了恋爱关系,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因此您需要返还之前男朋友的 购房款。

小编结语:新婚姻法对于房屋的认定有了新的法律规定,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可以对财产进行公证。关于房屋认定的法律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婚后财产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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