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婚前常识 > 婚前房产 > 按揭婚前房产怎么分?按揭的婚前房产分割案例分析

按揭婚前房产怎么分?按揭的婚前房产分割案例分析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房价一路攀高,按揭购房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因此也带来了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夫妻在离婚时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可以说是一个难点。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按揭婚前房产分割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根据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和我院的审理状况大致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婚前一方个人出资,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配该财产部分。增值部分具体分割办法为:一、贷款已经还完时为房屋市场价减去购房合同价,所得数额再除以购房合同价得出房屋的增值率。共同还贷部分除以2乘以房屋的增值率得出夫妻一方所应该分的房屋增值部分。然后夫妻一方所应该分的增值部分加上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2的值就是夫妻一方应该分得的共同财产部分;二、贷款未还完时房屋的增值部分应该为房屋市场价减去未还贷款部分然后除以房屋合同价,得出房产净增值率,净增值率乘以夫妻一方的还贷部分就是夫妻一方应该分得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部分指的是非房产,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种情形: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此类共同财产时,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夫妻双方竞价,价高者取得所有权,给另一方以合理补偿。其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最后,双方均不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评估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即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因为房产首付款、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和离婚时已付房款所占房产比例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等量分配。

第三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婚后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上是夫妻一方的名字或者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同第二种情况

第四种情形:还有一种是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这三种房屋的,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作出判决。

网友咨询: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婚前几年按揭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除了需要补偿给对方婚后还贷部分财产的一半和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金额,房屋增值部分需不需要补偿一半给对方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案情】

张某与戴某于200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戴某在婚前即2007年12月11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02192元,银行按揭利息15388.80元。戴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80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余额308651元。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另有夫妻共同债务28.14万元。2010年4月18日,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与戴某离婚。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该房屋在估价期日2010年5月10日的市场价格为104.3万元。

【评析】

按揭房产的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成为难点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现逐一分析:

1、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形应当确定房屋产权归婚前按揭一方个人所有,而不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因为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乃是由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转化而来,属于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即使是婚后共同还贷,但婚前购房仍属于一方独立行为,且该方支付的款项往往要高于其配偶,所以不能仅仅因为配偶方婚后参与了还贷而改变房屋归个人所有的性质。同样,按揭贷款债务亦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及《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可以明确得出结论: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后,即便婚后另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也不能改变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

2、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并支付首付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的争议是比较大的。主流观点认为,在没有婚前财产约定或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在夫妻法定财产共同制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出的以上结论当然是没错的,但这种形式上的公平仍然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首先,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是依据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取得,这种合同之债的取得是要支付对价的,而这种对价一方早在婚前就已经支付了,婚后另一方并未对房屋产权的形式凭证即房产证的取得做出任何贡献。其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婚前付全款的一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自然拥有期待权,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及付款后就已经取得,办理房产证只是一个确认的手续。最后,《物权法》上的公信和公示制度更多意义上是保护第三人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物权法》的立法本意。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应按个人婚前财产处理为宜。

3、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取得产权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双方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就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裁判。因为房屋产权尚未产生,所以双方都无法对房屋的产权主张权利。 虽然不能就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但是首付款、婚前已单独支付的按揭房款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贷款是可以区分和分割的。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的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以及支付的按揭贷款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贷款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种结论都还存在同一个问题,即对夫妻共同还贷的房款部分的分割,这个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还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的份额补偿给对方,原则上平均分割。剩余的按揭贷款债务当然也只能由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负担。

但是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因为房屋是特殊的商品,从近几年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看,房产增值迅猛,若仅返还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款项,显失公平。举例说明:房屋购买时价值100万,一方婚前首付30万,取得所有权。之后二人结婚,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实际出资35万。一段时间后二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此时,房屋市值涨到200万,按以上观点,婚前首付的一方取得所有权,他仅须返还另一方35万及利息即可得到价值200万的房产,另一方的出资却不能得到任何因房产增值所获得的利益。并且,若认定该房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该方不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以处分该房屋,这对另一方非常的不利,这样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和睦稳定,也不符合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房产时,不能简单的只考虑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还应考虑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房屋在市场中价值的波动的特殊性,才能更好的解决矛盾。具体分割方法为:一方独享婚前所付部分及其增值,婚后共同所付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平均分配,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按以上原则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同样,在房产贬值房产价值低于购房价时,另一方也应对共同还款所亏损部分承担相应的损失。

小编结语: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关于按揭婚前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婚前房产  按揭婚前房产的分割  按揭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  婚前常识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