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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一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写了双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怎么分割房产?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介绍:

小张大学毕业后多年一直未婚,已成为“催婚”一族,在其父母得知其与陈先生恋爱后,父母见过一次后就催小张快点完婚。为了解决小张的结婚住房,小张父母还拿出多年的积蓄以小张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小张想想自己也到了结婚的年龄了,为了让父母省心,小张不久便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小两口登记结婚后不久,房开商便通知小张准备材料办理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时,小张便主张提出将陈先生的名字加上,以示两人同心同德,白头偕老。陈先生当时很是感动,也便同意加名。

小俩口共同生活不久,陈先生的生活习惯和一些生活陋习便显现出来了,这让小张很不适应。两人经常为些小事争吵,陈先生还大打出手,让小张很是伤心。就这样勉强共同生活了两年,小张便向陈先生提出离婚。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二人名下的这套房产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张认为,房产完全由其父母出资购买,虽然房产证上有陈先生的名字,但陈先生没有出资,当然不应享有财产权利。陈先生认为,既然当时办房产证时,小张同意将其名字加上,表明小张已同意分一半房产给其,所以,其理所当然应享有房产的一半权利。

问题提出

该套房产是由小张一人所有,还是应将一半分给陈先生?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物权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从物权法层面上看,陈先生与小张是争议的该套房产的共同共有人。再从赠与的法律关系上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又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小张在办理房产证时,同意将陈先生的名字加上,且已办好房产证,那么,小张赠与陈先生的房产份额权益已经成立和生效,陈先生也就成为共同共有人而享有该房产的权益。因此,在争议的房产分割问题上,陈先生应享有房产一半以上的权益。

网友咨询:婚前房产分割

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离婚时怎么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一)首先此房产是双方婚前购买的,同时产权证上登记的张先生一人的姓名,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二)其次,虽然房屋登记在一人的名下,但是根据证据表明,双方对房产属于共同所有,应该按照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按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特别提示:

1、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可提供房产证作为证明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果婚前是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购房的,则认定婚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只需要提供房产证即可。如果房产证上记载了双方的产权份额,则该房产份额一般是双方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约定的。即使该房产份额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约定的,也应视为双方当时已对婚前财产做了特殊约定,因此可以直接将该登记份额作为房产分割的基本依据。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载明数额,则需要双方继续举证实际出资情况。

2、提供出资证据。如果购房时开发商已在发票上分别注明了双方交纳房价款的实际金额,则双方出资情况即得到了有效证明。如果购房发票上没有分别写明双方的出资金额,则需要出资多的一方提供自己通过银行交纳房价款的原始交易凭证,比如银行转帐单、取款凭证等书证,以作为解决纷争的有效证据。

3、提供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如果双方曾订立了夫妻财产协议或做过夫妻财产公证,则在提供了该协议或公证书的基础上,即使双方的出资情况与房产证载明的房产份额情况不一致,法院一般也会依据协议来解决双方关于房产分割问题的争议。

小编结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双方结婚时间短,判决对半分割房产有显公平的情形,如上述案例中,如陈先生与小张结婚的时间才几个月就离婚,那么对上述房产是否也要对方分割?各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不同的做法,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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