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可继承么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因此,无论城里人、乡下人都可以继承在农村祖上留下的房屋。而第八条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包括农村的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无论城里人、乡下人,个人都不可以继承。但本着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无论是城里人、乡下人继承农村房屋后,都可以继续使用房下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否可继承吗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
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其次,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说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虽不能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案例分析:
评析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案情陈述:
钟某是赣州市某县某镇四间平房的房屋产权人,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用地面积160平方米。2006年,钟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钟某并未能按约归还,李某向法院起诉。双方协议:由钟某于2006年11月3日前归还李某借款及利息。但钟某未能按约履行。2009年8月23日,法院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钟某名下的四间平房进行了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被告黄某竞拍成交,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登记在钟某名下。黄某与钟某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黄某现为非农户口。2009年,该四间平房列入城区旧城改造农房拆迁安置范围。黄某与钟某对拆迁后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归属发生争议,钟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
法律分析:
原告认为: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拍卖公告上写明,标的物为四间平房,并没有写明是否包括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房由买受人被告黄某拍卖所得后,房产证被法院强制过户到被告黄某名下。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确认该住宅宅基地的使用权仍为钟某享有。该四间房屋的拍卖并不包括宅基地;集体土地也不准买卖。黄某只享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黄某对建房用地使用期限只能是该建筑物存在期间土地随房使用。拆迁时,黄某只享有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不能享有该建筑物下的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权利。该宅基地相关权利和义务应由持证人钟某享有和承担。也就是说,地上住房拆除后,宅基地拆迁补偿费应归原告所有。
被告认为:该讼争房屋经人民法院委托、经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由其拍卖取得了该房屋,并已办理了房产证,经过了国家的认可,因此,其取得该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是合法的。依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依法转让,被告黄某与钟某系同一集体经济成员,可以依法转让。房屋已经买卖过户,房产证已过户,仅仅是土地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已。房屋离不开土地,该房屋所属的宅基地尽管属于集体土地,应归被告所有。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被告黄某与原告钟某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登记在钟某名下的该讼争房屋由法院委托,经评估机构评估、公幵拍卖,由被告黄某竞拍所得,并办理该房屋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也未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系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地随房走原则,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应归被告黄某所有。
网友咨询一:2015农村宅基地政策中宅基地可以变卖么?
我跟我父母现在都在一个二线城市生活了,但是老家的宅基地还在,对于我们来说没有用。我们打算卖出去。想问下2015年农村宅基地政策中宅基地可以变卖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否则不予过户。出售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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