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没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没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是管理服务不到位。有关对收养工作进行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看到事实收养产生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因此,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了;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程序多,提供方便少;回避矛盾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甚至,有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收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条件,导致不少事实收养人躲避收养登记。
事实收养关系依法应当如何解除?
2008年11月15日,我的朋友李心新(化名)电话咨询说:我一个30多岁的朋友,从小被人抱养,养育到20多岁结婚,现在养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但当初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请问这样的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回答:第一,你的朋友与养父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而且你的朋友已经是成年人,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这一点应当引起你朋友注意。
第二,还应当告诉你的朋友,《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如果你朋友与养父母就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就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收养法》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还应当告诉你的朋友,《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第四,为了说明以上规定,我先择了两个案例附后,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
网友咨询:何为事实收养?
我之前收养了一个孩子并没有进行登记,这种关系就是事实收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第一,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第二,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小编结语:《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事实收养关系依法应当如何解除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事实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