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分居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3年2月,我和前夫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2015年2月,在法院的主持下,我和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2015年3月,一位债权人张某找到我,说我丈夫于2013年10月向其借款十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现在已经到期。张某认为,这笔借款为我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也有偿还的义务。现在无法找到李某本人,要求我偿还该笔借款。我想问:李某借款时,我和李某已经分居,现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对借款毫不知情,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有归还义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意思说,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符合上述两个情形,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如果李某与张某未在借条上明确该债务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您与王某亦未曾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笔借款属于你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您有偿还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知识】
一、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只有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及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两种情况,才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最高法院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该规定也未排除夫妻分居期间所借债务在共同债务之外。
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关于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的处理原则:第一,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第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首先应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都应该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分居期间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虽然都以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但前者主要针对离婚时夫妻内部如何分担共同债务的问题,后者规制的是夫妻间对外应否分担债务问题。在前者,夫妻双方对该目的的证明难度相当,自当以主张一方承担证明责任,而在后一种情形,债权人相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对于举债目的的证明难度要大。因此,债权人仅须举证证明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由抗辩方承担,如果未能证明,则该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编结语: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更多分居期间的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