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涉外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依收养人本国法
德国、意大利、波兰、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适用收养人本国法,它们认为收养对于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有很大的影响。如1966《波兰国际私法》规定,收养依收养人的本国法。但是如果养子女本国法规定要其法定代理人或国家机关同意时,遵守此规定的收养才能成立。
2、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本国法
塞内加尔、土耳其、希腊、韩国等作此规定。这些国家认为收养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影响,因此应该分别适用。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18条规定,收养的能力和条件适用收养时当事人本国法。
3、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前南斯拉夫和秘鲁等采用这种做法,有利于涉外收养得到外国承认。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87条规定,"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住所地法允许时,方可收养。"
4、被收养人属人法
拉美国家一般持此态度。在《美洲国家间关于未成年人收养的法律冲突公约》中第3条规定了收养的资格和能力以及收养的其他要件均依被收养人的惯常居住地法,而收养关系成立所必需的程序或形式也适用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惯常居所地法。
5、法院地法
英国、美国等国家解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是与管辖权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他们一般适用法院地法。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指出,由被收养人或者收养人住所地法对收养案件行使管辖权,法院依据本地法决定是否准许收养。
(二)涉外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收养的形式要件问题,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各国一般都适用收养成立地法。
(三)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主要就是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有完全收养制度和不完全收养制度。关于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收养人本国法
如1978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0条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收养人收养时的本国法。"日本、泰国、土耳其、奥地利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也采用这一制度。
2、被收养人住所地法
秘鲁民法典第1087条第三项做了此规定,此外,阿根廷也采用这个制度。
3、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45条规定了收养的效力,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实施收养时的本国法;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国籍不同,则依他们共同住所地法,如果没有同一个住所地,就依南斯拉夫的法律。
网友咨询:美国人如何收养孩子?
我在美国的亲伯父年近80岁,美籍华人,一直膝下无儿无女,与伯母相依为命,近年伯母去世,留下他孤苦一人无人照料,近日第一次回国团聚,非常喜欢我及家人,提出办理他与我的收手续,建立收养关系,但我的年龄已过40,我也不清楚能否办理?若不可以,他能否收养我14岁的孩子?相关程序如何办理?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收养法涉外收养相关规定I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小编结语:为确保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程序复杂。在进行涉外收养时应遵循相应的法规。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涉外收养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