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原则第一项:如登记在一房名下判给该产权人
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原则第二项:如登记双方名字分情况处理
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原则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原则第四项: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二、新婚姻法中,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婚时,存在以下几种房产分割的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如涉及贷款,应先将贷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对方扣除贷款后的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得房一方单独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一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若双方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5)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网友咨询:父母资助子女买房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孙某和梁某结婚七年,孩子五岁,婚后梁某父母与孙某父母共同出资为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为孙某名字,半年前经双方同意将原房子卖掉购置新房,房产证为梁某的名字,现在孙某在工作时认识刘某,且与刘某关系亲密,想要与梁某离婚,现梁某咨询,该房产归谁所有?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上就是婚姻法对房产所有权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仅仅知道房产归谁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院会参考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等等条件进行分割。
小编结语: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应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尽可能地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在分割房产时,夫妻双方可以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更多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