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对方隐瞒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的隐藏财产是指在离婚的过程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也就说明了,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对方隐藏财产企图转移财产的问题时,最重要的是收集对方隐藏并企图转移财产的证据。收集到对自己一方有力的证据之后,可以向法院提出少分或者不分给对方财产。
而对于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隐藏财产行为的,也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二、离婚后被隐藏的财产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网友咨询:离婚十年后发现前夫隐匿房产,还能要回吗?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法院会支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法院会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同时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
如果孙某提出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话,孙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否则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
网友咨询:对隐瞒的财产在离婚后我能要求再次分割吗?
因我的丈夫周某长期在外寻花问柳,我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并对有关财产作了分割。但是,最近,我发现周某在离婚前在外所谓的租住的房屋实际上系周某出资购买。请问,对这所房屋我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在离婚时,声称其在外居住的房屋是租赁的房屋,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隐瞒,你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周某出资购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你应从你发现周某原来租赁的房屋是周某出资购买的次日起两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小编结语:当缘分已尽时,有些夫妻急于领到离婚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往往都是“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财产已处理完毕”之类,疏忽了对方极其可能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当领到离婚证,发现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意欲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时,又被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条款所困,只能自偿苦果。更多离婚对方隐瞒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