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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哪些条件限制?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核心提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遵守《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遵守的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子女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收养条件的限制?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属于对特别主体的收养,适用收养法的放宽性特别规定。《收养法》第l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父母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另一方带着未成年子女再婚时,必然会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或继母一旦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防止因双重的权利义务的界限不明确而发生纠纷,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使双重关系简单化。收养继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为要件,因为这是在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下进行收养,并且是基于与被收养人的父或母结婚的事实,所以法律规定的条件更为宽松。根据《收养法》第14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的以下内容限制:①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②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③收养人应当为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④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只能收养l 名;⑤这种收养不受“有配偶者收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规定的限制,只能是继父或继母的单方收养。因为继子女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间本来就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不存在收养的问题,但是,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须事先征得其再婚配偶(即被收养人的生母或生父)的同意,并且取得不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同意。继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一旦形成收养关系,就会发生收养的法律后果,继子女就变成继父或继母一方的养子女,其与再婚关系之外的一方生父或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与再婚的婚姻关系之内的生母或生父一方之间,仍保留原直系血亲的母子或父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一规定的限制;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一规定的限制;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或继母不受“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这四项一般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的限制。

网友咨询:继父母子女关系有哪些类型

生活中的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有哪些收养关系类型?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继父母子女关系 是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的关系。从法律理论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抚养型、收养型、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第一,抚养型。

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指继子女未成年并与生父(生母)及继母(继父)共同居住且接受了来自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形成抚养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继子女仍旧保持同自然血亲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后果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大致相同。我国现行婚姻法与继承法所调整的、制约的对象就是此种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收养型。

继父或者继母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收养了继子女,对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形成的收养关系,在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相应的转化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从而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外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鼓励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的办法,完成此种转化,来调整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单独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作出规定。

第三,名份型。

名份性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如父或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继子女并不依靠继父母抚养教育,再如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没有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者继母也未对其抚养教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只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类型不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名份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小编结语:《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收养条件的限制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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