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网友咨询:婚约财产纠纷
和女朋友原定于五月二十四日结婚,但给完八万八彩礼后提出三金还要买家电也要买。(三金家电以前商量好的彩礼包括三金,至于家电,我们都在外边打工一开始商量好不买的。)婚车到门口还要给五千开门费,这些条件我实在答应不了。我叫她回家和他家人商量商量。但是二十号下午通知我不结婚了。我说你要不结婚就把彩礼给我退回来但是现在她家都不承认我给她彩礼了。而且还说我不同意结婚的。哎!我只能去法院起诉了。我不知道我能不能赢,即使赢了,她就不给我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并未对婚约和彩礼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
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当目的不成就时,婚约财产的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赠与的财产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财产。但是男方能否通过行使合同的撤销权,从而达到返还婚约财产的目的呢?
1.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财物返还请求权并非基于婚约无效,而是基于婚约背后的财物赠与行为
婚约的主要内容是身份性质,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以将来成立某种身份关系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这样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随意解除。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对婚约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出现过对婚约效力作出评价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婚约仅仅被当作一种事实来对待。因此,婚约无效的说法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财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并非婚约无效,而是婚约背后所发生的财物赠与行为。
2.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因财物不同而有所不同
婚约财产可以表现为三种类型:不动产、动产、货币。对于不动产,因其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应该根据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条件的规定来决定其所有权的归属。对于货币,因其属于特殊物品,在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在婚约财产中,货币的所有权在赠与方交付给获赠方时,其所有权归获赠方所有,对货币返还的请求权性质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对于表现为诸如首饰等贵重物品的动产,则因婚约财产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在缔结婚姻这一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合同未生效,表现为动产的婚约财产的所有权仍为赠与方所有,可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进行返还,此时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小编结语:应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中彩礼的返还区别对待,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关于婚约财产返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婚约财产返还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