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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夫妻一方是否要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夫妻一方是否要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更多夫妻债务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在婚姻存继期间的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9年10月13日,被告叶某与原告中国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县支行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叶某发放贷款人民币16000元,贷款期限从2010年10月29日至2011年9月29日止,年利率为15.3%,贷款用途购买化肥农药,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则从逾期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叶某发放贷款16000元,被告叶某于2010年10月29日立《中国XX银行个人贷款借据》给原告收执。贷款发放后,被告叶某能按阶段偿付利息至2011年6月8日,之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经原告催收未果,因而引起纠纷,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起诉要求被告叶某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并从2011年6月8日起至2011年12月16日止的利息1549.3元,本息合共17549.3元,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某是被告叶某的妻子。

法院查明,被告叶某与中国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县支行签订的《中国XX银行个人贷款借据》均是合同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叶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被告朱某系叶某的配偶,其双方于2005年6月6日登记结婚,叶某的借款用途是购买化肥农药用于家庭生产,实际用款人为其夫妻。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为典型的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因夫妻一方所产生的债务利用于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法院因此判令朱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相关知识】

一、夫妻债务如何承担?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1、共同债务的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网友咨询:夫妻离婚后 需对离婚前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吗

我与丈夫于2013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将我于2012年在高某处借的50000元人民币作为共同债务,判决由我丈夫归还,但我丈夫至今未还。现在,高某将我告上法院。请问:我还要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应对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已作了明确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虽然在判决你们夫妻离婚时将共同债务50000元作出由你丈夫偿还的决定。但这仅是对你们夫妻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分配问题的处理,对你们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该判决并未改变欠高某5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也不是对高某的债权作出的处理,所以该项判决不得对抗高某。夫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履行共同债务,不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改变清偿方式,即使离婚经法院判决也不行,所以你应对离婚前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编结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夫妻一方(即债务人)应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更多夫妻债务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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