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一、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哪些?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网友咨询: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和我的丈夫并没有离婚,但从2012年起就已经分居了,但在2014年我丈夫因赌博输了不少钱,我想了解下他的这些债务是否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其本质特征,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日常文化消费等;共同利益包括以夫妻一方名义经商、办企业、购房买车等。然而,现实生活中,一方基于赌博、吸毒等违法事实所产生的债,因故意伤害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以及为侵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恶意举债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离婚时,双方均为了隐瞒财产,就会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另一方承担对外债务的一半。如果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就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就很容易损害非举债方的利益,所以离婚时对于夫妻双方不认可的,或不能证明双方有举债的合意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所欠的债务,就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二是夫妻双方与第三方的债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因为夫妻离婚、夫或妻一方死亡或失踪。夫妻离婚,债权人一般就会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此种情况下,一般在夫妻不出现离婚或者死亡等事件,债权人也不会向非举债方要求还款,只有债务人无法或找不到以其名义举债的举债方,为了要回自己的借款,就会以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非举债方承担还款责任。但通过本人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这类债务的举债方要么就是好吃懒做,要么就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但债权人为了高利息,就会将款借出。
因此,处理这类案件,不能仅仅看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要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为婚姻法时人大立法上位法,婚姻法解释属下位法,效力低于婚姻法。在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债原则,如果债权人认为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举证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不能,就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编结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更多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