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网友咨询:信用卡欠款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
深圳的许先生最近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可有一个问题让他犯了难:前妻当月近一万元的信用卡债务,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是否要与她一起偿还?
许先生认为前妻的信用卡主要是用于她个人的购物和消费了,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他的前妻认为本月也购买了一些日用品和小家电,算是家庭开支,所以应该由许先生与她一起承担。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如果没有明确属于个人债务,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离婚而免除。
许先生前妻的信用卡透支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同时她的信用卡支出确实也承担了一部分家庭生活花销,因此,该笔信用卡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许先生具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二、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是夫妻双方基于感情共同生活在一起所产生的共同生活的支出,这类债务的特点就是债务人并不是很明确,往往是作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并且双方的债务会出现混同的情况。信用卡持卡人在产生信用卡债务之后,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是基于共同生活支出所产生的,如果是银行在进行债权主张也是需要同样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支出。
第一种情况是持卡人产生的信用卡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面临离婚分割夫妻财产的时候,主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持卡方负举证责任,同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样法院才能在离婚析产案件中对信用卡债务进行认定。这是一类情况,夫妻双方基于离婚析产所引起的信用卡债务的认定,持卡方和银行因负有举证责任而比较被动。
第二种情况是,有时候会出现夫妻双方中的持卡方一方为了躲避该债务,将财产进行转移从而出现假离婚的情况。银行甚至有时候并不知道双方已经离婚,等到银行主张债权对信用卡记录中持卡方提供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时候,才发现该财产早已转移,双方早已离婚,债权很难实现。即使银行知道双方已经面临离婚和财产分割,银行作为债权人来主张债权的时候,其在举证的时候肯定会面临举证难的境地。
第三种情况是,假如有银行作为债权人利用消费详单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由于后来持卡人无法还款导致的高额的银行罚息是否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来对银行罚息进行认定。实务当中很多时候还是作为个人债务进行处理,因而也就不涉及到罚息的认定问题。但是假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这样的高额罚息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值得探讨的。
三、信用卡债务应该由谁来偿还?
【基本案情】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负责偿还?
张某于2013年银行申请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一张。2013年底张某用该卡在商场购买家电消费4万余元。不过张某不幸在信用卡还款日前突发疾病死亡。因该信用卡到期后未能还款,银行将张某之妻刘某,张某父母张甲、杨某,儿子张乙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被告张甲、杨某、张乙明确表示对于张某的遗产放弃继承。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本案应明确持卡人生前信用卡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在生活中的消费支出,为家庭共同支出。本案持卡人张某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办理、使用行为虽系其个人实施,但其与银行并无明确约定因此产生的欠款为个人债务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欠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持卡人死后如何确定账单偿还责任人。如前所述,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持卡人如无其他个人财产的,夫妻另一方仍应继续偿还。在公民死亡后的继承应在死者债务清偿后再予以分割,如分割后发现死者存在未偿还债务的,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限额内偿还相关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被告张甲、杨某、张乙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于张某的遗产放弃继承,因此该三人对死者张某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综上,本案应由死者张某妻子刘某承担偿还责任,在偿还时,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如张某无其他个人财产的,由刘某承担偿还责任。
小编结语:法院在对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做判决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同时对于信用卡债务要考虑产生债务的那一方的责任,产生债务一方多承担一些责任,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履行能力强的一方可多承担一些债务,这样即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法律实事求是原则,又可以保护债务的履行,使夫妻共同债务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得到有的放矢。更多信用卡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