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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吗?继承人什么情况下会丧失权?

核心提示:不是只要确定了继承人,遗产就是归继承人所有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也会因为一下行为而丧失。那么,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吗?本篇文章会为大家详细解答。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法定继承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丧失法定继承权利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虐待被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吗?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虐待可以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前者如打骂、恐吓、强迫过渡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后者如不予衣食、任其冻饿、患病不给治疗等。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家庭成员有虐待、遗弃行为,在继承遗产方面有以下法律后果:对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的,法院通常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如果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都将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什么情况会丧失?

继承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权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案例分析:

法院确权析产化解子女继承干戈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张某某育有王1、王2、王3、王4四个子女。后张某某去世。王某某与刘某某再婚,婚后无子女。但刘某某再婚前育有黄甲。王某某未对黄甲尽过扶养义务。王某某再婚时,王1、王2、王3、王4亦均已成年。2002年刘某某去世。2004年王某某去世。李某某与王4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王 A,1998年王4去世。

现原告王1(反诉被告)与被告王2、王3、李某某(反诉原告)、王A(反诉原告)、黄甲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王 1诉称:座落于××市××区××路××号××楼03号房屋(以下简称03号房)系我父亲王某某从单位分配取得承租居住权,征得子女同意后将该房借给其小儿子王4和李某某夫妇居住,房改时期,王某某投资17153元购得该房所有权。后王某某立遗嘱称“由大儿子王1全部继承03号房屋的所有权”。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遗嘱的合法性;要求确认该房屋归我所有,依法继承遗产。

王2、王3辩称:对父亲的遗产,我们也有继承权。如果遗嘱有效,我同意王1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王A辩称并反诉称:房屋是单位分给王某某使用的,王某某将房屋给了王4结婚用。我们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内。房改时期,折算了王某某前任妻子张某某的工龄后,房屋总价款为17000多元。王某某动员王4、李某某夫妇出资以王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上述房屋,买后房屋再变更到王4的名下。后王4去世,王某某改变了主意。王某某是名义上的产权人,其未向单位交付任何款项,房屋应归李某某、王A所有。另外,我们认为王1伪造王某某的遗嘱,应该丧失继承权。现要求依法确认王某某的遗嘱无效;上述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某、王A所有。

黄甲辩称:如果王某某的遗产中有我们的份额,我们就要求分割继承该房屋。另外,我们认为王1伪造遗嘱,分配遗产时就不应该有王1的份额了。

据查,王某某曾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王A腾房。法院通过审查认定“李某某和王A不具备腾退地点,驳回了王某某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4与李某某最初经王某某同意入住争议之房后,之后与王A一起长期居住在该房中,且李某某与王4在王某某从所在单位购房时予以出资,并在居住一段时间后即向当时的产权单位长期交纳房、水、煤气费用,应认定李某某、王4、王A在事实上享有对诉争房屋的居住权;且李某某、王A亦不具备腾房条件”,故依法驳回了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后,王某某又起诉李某某、王A,要求其二人支付房屋使用费。经法院裁定认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综合考虑购房时折算王某某的工龄因素以及王4与李某某出资购房的情节,认定争议之房系由王某某与王4、李某某出资共同购买,现王某某在尚未析产确定其应有份额的情况下,向二被告主张房屋使用费,缺乏明确依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裁定,认定“本案王某某请求李某某、王A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依据是其对李某某、王A使用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在李某某、王A认为自己对该房屋也享有所有权的主张没有经法定程序确认之前,王某某的请求权成立,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应经过审理后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实体裁判”。

后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争议房系王某某所在单位分配给王某某,在购房交款通知单以及房屋买卖契约中买方均为王某某,具有特定的销售对象,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某。在李某某、王A认为自己对该房屋也享有所有权的主张没有经法定程序确认之前,王某某要求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李某某、王A给付住房使用费的请求权成立。但考虑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了李某某、王A在事实上享有对诉争房屋的居住权,以及王某某与李某某、王A之间所具有的特定亲属关系,对于住房使用费数额,本院将予以酌定。遂判决李某某、王A每月给付王某某住房使用费一百一十元。

现王1持王某某的遗嘱,要求确认遗嘱的合法性并要求依法继承遗产。庭审中,王1表示无法提供书写人和证人出庭。李某某、王A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因遗嘱鉴定为有瑕疵,王1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审判结果】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关于03号房屋的权属。只有在确认诉争房屋的权利归属后,方能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根据现有证据,诉争房屋虽系王某某单位分配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载明为王某某。但已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已明确认定“王4与李某某最初经王某某同意入住争议之房后,之后与王A一起长期居住在该房中,且王4与李某某在王某某从单位购房时予以出资,并在居住一段时间后即向当时的产权单位长期交纳房、水、煤气费用,应认定李某某、王4、王A在事实上享有对诉争房屋的居住权”,综合考虑购房时折算王某某的工龄因素以及王4与李某某出资购房的情节,认定争议之房系由王某某与王4、李某某出资共同购买。诉争房屋应为王某某与王4、李某某夫妻共同共有。王某某与王4、李某某各享有房屋1/2份额。王某某应享有的房屋份额系其与再婚妻子刘某某的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房屋份额的1/2应由其妻子刘某某享有,即诉争房屋的份额为1/4。故王某某作为被继承人应享有的诉争房屋的份额为1/4,该部分为王某某的遗产。因王某某之妻先于王某某死亡,故妻子刘某某享有房屋的份额为1/4,由王某某和其婚前子女黄甲均等继承各自份额,王某某继承的刘某某遗产份额,应为王某某的遗产。基于王4与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故二人共同享有诉争房屋1/2份额。王4去世后,诉争房屋1/4份额由王4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某、王A、王某某等额继承,王某某继承的王4遗产份额,应为王某某的遗产。因王某某再婚妻子刘某某未与王4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故刘某某无权继承王4的遗产。综上,王某某享有诉争房屋的份额由三部分组成,其构成王某某就上述房屋享有的遗产范围。

关于遗嘱的效力。因该份遗嘱部分内容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又不能提供两位遗嘱见证人的证明,且根据现有样本无法对遗嘱中“王某某”签字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综上,本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该份遗嘱不能认定系伪造,故杜国平依法享有继承权。

律师提示:该案系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作出的判决,故综合考虑购房时折算王某某的工龄因素以及王4与李某某出资购房的情节,认定争议之房系由王某某与王4、李某某出资共同购买。诉争房屋应为王某某与王4、李某某夫妻共同共有。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故本案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认定为王某某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很大,而王4及李某某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的可能性很大,此仅为一家之言,望同仁指正。

网友咨询一:父亲死亡30年后,哥哥也死亡了,嫂嫂有继承权吗?

现在我的房屋面临拆迁,可得到一笔拆迁款,父亲已经死亡30多年了,哥哥早已不在本村居住,哥哥也死亡有十多年了,可是嫂嫂想和我分割我父亲的遗产,问嫂嫂有继承我父亲遗产的权利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嫂子没有继承权。父亲先死,你及你哥有继承权。你哥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由他的继承人,即你嫂子和你侄子继承。这属于转继承。因此,你父亲的遗产应当有一半给你侄子和你嫂子。没有丧失时效,因为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没有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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