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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怎么区分?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自由意识的增强,离婚纠纷案件数量成上升趋势。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分割,也关系着债权人及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么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怎么区分?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首先看看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范围”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清偿的原则上限定了两个前提,一个是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第二个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做了两个限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这条是讲婚前个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条在实践的运用当中引起了全国巨大争议,因为这一条款,被一些恶意的配偶所利用,伪造的巨额债务,让虚假的债权人站出来主张夫妻欠有巨额的债务。第二十四条的运用导致很多法院在判决这个案件时,对于第三人站出来说夫妻一方向他借款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这个司法意见虽然很早,但实际上对现在审理仍然有指导意义,法院仍然在用这个。

《民通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涉及到商事经营主体债务问题。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最基本的标准就是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按照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共同生活中涉及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购置和消费;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一方或双方为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以及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担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家庭共同受益的情形。4、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张刚与李艳(均为化名)于1995年结婚。1996年12月1日张刚和他人要设立合伙企业,因缺乏注册资金向朋友借了10万元,并在借条上载明:“今借朱某现金十万元整,因属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故不计利息,只归还本金。”2005年2月5日,李艳因做手术为支付医疗费用向亲戚借了5万元。

2009年8月,张刚的父亲去世,留下遗嘱“本人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小区X门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属于我的份额由我的大儿子张刚一人继承。我为购买该房屋借款10万元,也由张刚偿还,其他子女不负责偿还。”2009年10月,张刚表兄生病,张刚未经李艳同意向自己的同事娄某借款5万元给表兄治病使用。2010年5月,张刚结识一婚外女性,并发生恋情。在短短六个月时间里,张刚向朋友借款80万元用于其与“小三”出国旅行花费。

2013年3月4日,张刚与李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张刚因经营需要对外所负债务,与李艳无关,由张刚一人负担。2014年1月,张刚出车祸意外去世,各债权人以债务发生在张、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艳应予偿还,起诉至法院要求李艳承担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该案中共涉及五笔债务的认定,张刚因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所借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李艳能证明该经营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李艳患病为支付医疗费用向亲戚借款5万元,此种夫妻之间医疗花费系维持身体健康及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合理花费,属夫妻共同债务。

张刚父亲去世,按照遗嘱,李艳对该财产不享有任何利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故购房借款10万元债务应系张刚个人债务。

张刚未经李艳同意为给其表兄治病借款,表兄不是张刚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对象,且该债务形成无夫妻双方合意,属张刚个人债务。

张刚与婚外异性交往出国游玩等向朋友借款80万元,该借款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花费,其用途有悖公序良俗,张刚的行为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对婚姻造成不利影响,应认定为张刚个人债务。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张刚和李艳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经营负债由张刚一人承担,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因此张刚意外死亡,李艳仍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李艳主张债权。

三、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怎么区分?

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向他人借贷债务并且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的,并且被债权人所明确知道,这种情况夫妻一方借贷的也属于个人债务[4]。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达到共同生活,经营为目的而所负之债。比如购置家具、抚养小孩、生病用、娱乐消费。当然,如果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或者婚后该债务所产生的财产转为共同财产,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因侵权所产生的债务问题上:如果侵权人是夫妻双方而形成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侵权人是夫妻一方而形成的债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侵权所产生的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活动,则该债务也认定为共同之债。

小编结语: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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