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现行《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所得、受赠、继承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重要财产的处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会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招致行为的无效。
二、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赠与小三
如果夫妻之间实行财产分别制,那么男方赠与“二奶”的财产就是处理个人财产的行为,这个行为是否有效?认识上难免会有不同。
有人认为赠谁都可以,当然也可似赠送婚外同居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只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民法理论,任何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具有修正和限制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这一重要功能正是通过使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来实现的。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能反悔吗
我国民法中虽末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但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就是《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此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违反公序良俗同义。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行为无效,对于维系社会基本的道德秩序,至关重要。对“婚外同居人”的赠送或遗赠,均属违反性道德,该行为理应被认定无效。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赠与他人吗?
我家在2002年 父母在村里面翻盖了 老房 现在房产证是我爸的名字,但是08年的时候我爸背着我妈将家里房子的多半赠与了 我奶奶 同时我奶奶又将我爸爸赠与的部分转赠给了我二伯,今年我奶奶去世了 我妈才知道他们签了赠与协议的事。如果我妈起诉 还可以要回房子吗?这份协议 是否生效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17条、婚姻法17条所称的“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应理解为:
1)、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处置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任意一方都享有处置权。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的,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并非因日常生活开销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夫或妻任意一方就可以享有处置权的情形
因此,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需要夫妻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方可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无权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小编结语:夫妻共同财产是生活中离不开的话题,夫妻财产的赠与更是应该关注的话题。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