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份遗嘱的哪个有效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相抵触,在其死后,继承人应按哪份遗嘱去处分遗产会成为各继承人争议的焦点,若无法确定各份遗嘱的效力,则遗产将无法得到处理。那么到底如何确定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次,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遗嘱人订立遗嘱决定好遗产分配方式的,可以避免各继承人因为遗产继承份额产生纠纷。但是当遗嘱人订立了多份真实有效的遗嘱,而且内容相悖的,却可能加剧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订立遗嘱的目的,公民在订立遗嘱前,最好向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咨询一下,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律师遗嘱见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律师也能协助解决。
订立遗嘱要注意什么
由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作用,而且遗嘱人有时会忽略法定继承人中老幼病残者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对遗嘱处分自由进行了种种限制。
在我国,立遗嘱要注意一下问题:
(一)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活动,自然也应该适用这一概括性条款。因此,在遗嘱中不应该设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了防止遗嘱自由的绝对化,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进一步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又称为必留份制度,即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必留份的继承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还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除依靠被继承人生活外,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其他的扶养人。
网友咨询一:遗嘱的有效期
我的父亲再婚,婚前有财产。遗嘱写;‘父亲死后,财产归女儿所有。’我想问,遗嘱是不是终身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继承开始以后,其他法定继承人不按遗嘱办事而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受到侵害,被侵害人可以在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年内通过诉讼解决,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存在多份遗嘱时哪个是有效的?订立遗嘱要注意些什么?”的全部内容,在多分遗嘱中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有关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嘱继承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