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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怎么偿还?假离婚能逃避债务吗?

核心提示:经常听到有人说,为什么我们都离婚了,这些说不清、道不明,甚至已经进行财产分割了的债务,我还要承担还款的责任?甚至有的夫妻想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那么,夫妻债务应该怎么还?假离婚逃避债务有效吗?婚姻帮为您推荐本文,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债务偿还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以下债务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二、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网友咨询:丈夫生前债务妻子应当偿还吗

张某和王某系合法夫妻。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张某的邻居阿东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9000元,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给阿东的欠条原件一份,以此证明此款系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则以她对这笔债务不知情,这些钱也未用于家庭生活等为由进行抗辩,主张此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形成原因和用途以及是否违背当事人的合意。然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千变万化,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难度较大。其一,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一方主张的共同债务却被另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很可能因举证困难而不能证明所举之债务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导致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所借款项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开销的确很难举证;而另一方则只要坚决“否认”即可达到逃避共同债务的目的,这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其二,夫妻的任何一方要举证证明共同债务用于了家庭共同开支已经存在困难,若要让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来举证证明共同债务的用途则更加困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样一来,该司法解释实际上豁免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之债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本案中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应该偿还原告阿东的借款。

三、夫妻债务怎么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的偿还: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小编结语: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是对夫妻在存续期间的债务为连带债务的原则性规定。其后句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更多夫妻债务偿还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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