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哪里管
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鉴于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涉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占全部故意杀人案的近10%等情况,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设立专业化审判机构、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七项措施,“七管齐下”打击家庭暴力,努力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
近年来,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其社会危害性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据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杀死施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基本人身权利。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了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方面的内容,为基层法院提供了可操作的参考性办案指南。2008年6月,全国法院启动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确定9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2011年试点法院增加到73个基层法院。2012年3月,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试点工作延伸到刑事领域,同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和试点工作。
具体工作中有如下七条举措。一些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成立专门合议庭或安排专人独任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一些法院对受害人实行保护性缺席庭审,防止加害人威胁、恐吓或伤害受害人;依法作出500多份俗称“人身保护令”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切实避免家庭暴力行为升级或恶化;一些法院将未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加诸加害人,司法认定率从普遍低于8%上升到了29%以上;分割家庭财产时,适当照顾或补偿弱势受害方;秉承“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基础上,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之优先权;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被告人,尽可能同时适用刑事禁止令,确保其远离受害人,避免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再度发生。
就今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人民法院将在进一步强化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积极制订出台办理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规范性文件等基础上,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试点法院,牵头联系当地检察院、公安、司法、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统筹联动机制,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记者了解到,目前反家暴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但涉及家庭暴力司法审判实践中,需要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案件裁判尺度进行统一。据称,反家暴司法解释正在制定过程中,力争今年上半年出台。
二、家庭暴力解决办法有哪些
(一)逃离加害人;
(二)报警;
(三)验伤;
(四)求助;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实施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发生了家庭暴力问题,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求助,构成伤害或虐待罪的,受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受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逆来顺受、委屈求全。此外,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切忌“以暴制暴”。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方予以劝阻,对双方进行调解,也可 以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 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如何保存证据
1)在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5)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6)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如果身体受到暴力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存好就医的诊断书、验伤报告、伤残鉴定和票据等,以便日后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
网友咨询:家庭暴力,如何找当地司法部门通过法律手段离婚?
男方家在云梦,女方在大悟(均在农村),两人在洗脚按摩城认识后,男方隐瞒已婚及又一女事实,交往三年女方打胎三次生下一儿,男方回农村给前妻写下离婚协议后在村支书那里按了手印完事。现在两人拿了结婚证后其女归划到女方名下生育(即两胎是女方所生)两人婚后感情基础不牢三天两头吵架,男方家也没明媒正娶。想离婚男方不同意也不给她一分钱,每次打完了也不让她出门,想请法律援助也不知从何入手,如果离婚了儿子才2岁判给女方男方也不出抚养费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 2、孩子抚养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一般按: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另一方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
小编结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妇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受害妇女重伤、死亡的,受害妇女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希望本文中关于家庭暴力哪里管,家庭暴力解决办法有哪些的知识可您帮助您。家庭暴力哪里管,家庭暴力解决办法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家庭暴力解决办法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