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4年1月,市民王坚(化名,下同)婚前购买了一套结婚用房,总价18万元,首付房款8万元,剩余的10万元办理了五年期按揭贷款。王坚与刘芳(化名,下同)结婚后,通过自己的工资账户,独立还清了10万元贷款的本息。
最近,两人因生活琐事决定离婚,眼看婚前购买的这套房产已经升值很多,在处理该套住房归属问题的时候,两人一直争执不下。刘芳认为,房子原本就是为结婚而买的,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双方平分。可王坚却认为,他是在结婚前就办理了买房手续,从选定房子到交完按揭贷款都是他一个人完成的,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他的,所以,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房产,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王坚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在一家银行办理了五年期的按揭贷款,且婚后通过自己的工资账户分期偿还银行贷款,遂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将房产判归王坚所有,王坚向刘芳支付婚后偿还贷款本息的一半。
律师点评
一、本案其实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刘芳对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享有收益权。从我国《婚姻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案中王坚和刘芳就婚前及婚后的财产未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立财产的归属。
本案这套房屋,是王坚婚前于2004年1月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备案购得,王坚虽然是在婚后取得的本案房屋的产权证书,但房产的所有权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日期为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基准日,因此本案房屋系王坚婚前通过购买取得,是王坚的婚前财产,不能因双方夫妻关系的延续或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证就认定这套房产是王坚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坚在取得房屋产权的同时,还负有偿还房屋贷款的义务,这应当也属于王坚的个人债务。因此,本案争议的房屋应当是王坚的个人婚前财产。
二、至于王坚以自己的工资偿还贷款。《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王坚的工资收入其实是王坚同刘芳共有的夫妻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可以看作是王坚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王坚的个人债务,这就在王坚和刘芳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刘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享有要求王坚清偿此笔债务的请求权(债务数额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
如上所述,刘芳并不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房产的增值依附于房产本身,从法律关系上看也属于物权关系,属于基于物权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应当由王坚个人享有。
网友咨询: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
2007年我和老婆结的婚,她有一套房子(婚前的财产和我没关系,但是结婚时也没有公证过财产),如果是她有外遇导致离婚,请问专家房子是我们平分呢,还是归她,如果是归她有没有可能打官司能拿到房子的一半。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编结语: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关于离婚婚前房产分割问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