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夫妻一方的违法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0年10月,张某隐瞒自己的妻子向刘某借货车去外地骗取货物,张某因骗货行为被劳动教养三年,货车则被公安机关扣押,车主刘某支付5万元用于赎回车辆。张某劳改释放后,刘某要求张某赔偿5万元,张某向刘某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后张某拒不返还该5万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法院判决支持刘某的诉求。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否追加张某妻子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此规定基本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处理原则。
第二,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主要有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如因打架斗殴或其他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
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
可见,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并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应是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本案中,张某的债务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张某的妻子对于张某借货车出去骗货的行为并不知情,可知张某的妻子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债务是由于张某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明显超出了“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不应追加张某妻子为共同被执行人。
【相关知识】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小编结语:在判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了考虑法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外,还需要把握另外的两个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更多夫妻债务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