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形成原因有哪些
1、观念错位。
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30%。
2、一些人性格扭曲、品行不端。
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配偶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配偶和异性说话,不许配偶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配偶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年轻男女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就会遭受他们的威逼恐吓,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
3、严重的男尊思想或女尊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
以往人们常常认为大男子主义者往往喜欢打骂妻子,但国外社会学家的研究则否定了这样的看法,相反女性化的男人往往更易实施家庭暴力。专家解释说,女性化的男人往往比较敏感,有时爱斤斤计较,尤其是长期受到妻子压制后,十分容易冲动,或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其自尊心。另外,一些女性女权思想严重,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经常刻意侮辱和贬低丈夫,有时还对丈夫拳脚相加,进而引发家庭暴力。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据统计,截止今年9月,我省城镇登记失业女性12.95万人,占总数的48.6%,而在岗上的女性,多数仍处于从事繁重面临简单劳动行列之中,从调查情况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信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从男性遭受家庭暴力袭击的情况来看,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女性的经济收入远远高于男性,男性下岗后收入微薄或年老体弱,在家中挺不起腰板,家庭地位降低。夫妻之间一旦有了矛盾,肯定在精神上占不了上风,动起手来也自然不如女性下手狠。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俩体力上的差距,女性长得高大强悍,男性却矮小瘦弱,感情基础又不是很好。在夫妻吵架升级为厮打时,矮小的男性往往不是女性的对手。另外一种情况是,女性有了外遇,看男性越来越不顺眼,一旦被男性发现不轨行为,自恃外面有了靠山,对男性大打出手,甚至有的还联合第三者殴打男性。天津社会科学院老年问题专家、郝麦收教授认为,女性专制主义是导致男性遭遇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而中国长期的家长制则是生成女性专制主义的土壤。
6、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
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7、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
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8、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
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二、怎么预防家庭暴力
(一)积极转变观念。一是要转变家庭暴力仅仅只是家务事的陈旧观念。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家庭暴力以后他们往往担心报案会使施暴人变本加厉,因而不敢报案,加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感到羞耻或者“家丑不可外扬”等,不愿意去报案,使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发现,致使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能及时进入国家公权力的视野,被害人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这种传统观念影响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这种观念也长期影响着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我们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一定要打破这样一个固有的传统、陈旧却又非常根深蒂固的观念,不要把家庭内部的暴力仅仅看成是家务事,一定要把它同社会上的暴力同样地去看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二是不要以为家庭暴力只能按虐待罪处理。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罪名都可以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比较多,在实践中要根据施害人的主观意图和具体侵害行为正确把握。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把家庭里的暴力犯罪只用虐待罪来处理其实是一个误解,《意见》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及早介入调查。《意见》在案件受理中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迅速审查、立案和转处。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后,应当立即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对于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经审查,家暴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根据管辖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倒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主动发现处置。公安机关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的家暴行为,要结合家暴行为具有反复性的特点,对于家暴施害人反复处理,反复警告,以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四)尊重被害人程序选择权。《意见》充分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不得推脱,而是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也不能拒绝,而是应当告知被害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得出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五)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地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医院、学校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同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对证据的不同要求,及时改变收集工作的重点,为准确定罪处罚尽可能多地提供依据。
(六)教育惩戒并行。反家庭暴力要以预防为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发现辖区内的家庭暴力案件线索,抓早抓小,及时处理,防止发展成为重大恶性家暴犯罪案件;对接处警、社区走访、日常侦察办案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家暴的苗头性线索,要在落地查实后,建立专门的重点家庭档案,定期跟踪,必要时对施害人进行训诫,责令其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与惩戒;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帮助被侵害人脱离困境,走出家暴阴霾,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网友咨询:精神患者,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请问精神患者对其妻子使用家庭暴力,如果离婚,是否需要赔偿损失费?其精神患者的父母极其姐妹(未婚)的财产是否受牵连?财产怎么叛,两个小孩怎么叛(大的四岁,小的不到一岁)?精神患者是否需要坐牢,如果坐牢需要叛多久?
婚姻帮律师解答:
精神病人父母姐妹财产不受牵连;小孩原则上一人一个。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归女方抚养。
小编结语: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男权文化,男性中心本位文化、“三从四德”的观念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确立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但在人们的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的有很大的市场。希望本文中家庭暴力形成原因有哪些,怎么预防家庭暴力的知识对您有所启发。家庭暴力形成原因有哪些,怎么预防家庭暴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家庭暴力成因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