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00元(暂从2014年1月3日计算至2014年9月3日,付清之日止),共计8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4年1月3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周转。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于2013年9月3日归还,月息5%。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知识】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生性懒惰,在其与王某结婚后,依旧每日无所事事不务正业,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诉讼中,李某提出,在其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案外人张某借款30万元用于炒股,但是全部赔光,后李某从其存款账户向张某转账30万元用于还债。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明借款事实。王某提出,自己对此事完全不知情,该30万元属于李某个人债务,不应当由自己分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30万元借款并非用于正常的家庭生活,且王某对此毫不知情,该债务应属于李某个人债务由李某一人偿还。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通常考虑以下标准:一是夫妻主观上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所共享,该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此时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应考虑债务的去向和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由主张某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小编结语: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核心是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更多夫妻债务起诉状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