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法》第9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那么,如果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者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伤害危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了。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男性、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是——①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只能收养1名子女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死亡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4、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8条第㈡项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所以,国家鼓励这种收养。因此,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进行收养。
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网友咨询:监护权和收养协议
监护人的顺序是怎样排名的?收养协议怎样写?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般未成年人监护人就是其父母 兄弟姐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孩子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是收养人要领养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依法订立的书面协议。收养协议的内容可以规定收养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收养成效后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收养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身份上的契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希望建立与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同等的效力的关系,通过协议缔结私法上的契约而成立的,对此,也可大体上按照婚姻法的成立去理解。
小编结语: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也有特殊的收养条件,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特殊的收养条件有哪些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