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离婚 > 离婚债务 > 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处理?

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处理?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处理?更多夫妻分居期间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认定?

一般而言,夫妻分居两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关系正常,但由于工作等客观原因而不得不分居两地;另一种是由于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双方停止同居义务所导致的分居。

在第一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主观上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经济财产上也仍然处于混同,认定该分居期间夫妻的各自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合理,也无争议。但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由于感情的恶化,夫妻不仅在客观上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主观上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而且经济上一般也处于分离状态,但是,由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继续,基于婚姻本身具备的特殊身份属性,双方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及抚养子女的义务仍不能免除。因此,夫妻一方因正常生活或抚养子女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时夫妻一方恶意举债用于个人挥霍或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法院在对其性质进行认定时要格外谨慎。

综上,无论夫妻因何种原因而分居,对于一方所负之债的性质仍应当按照用途标准进行考量。只有当一方举债却没有用于正常生活工作,或是恶意举债、进行高消费,擅自资助他人等,才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夫妻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王辉和张萍于1997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投资开办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张萍经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5年夏,张萍离开家与王辉分居生活。

王辉于2005年底诉至法院,请求与张萍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诉讼中,张萍虽然同意与王辉离婚,但称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因两个姑娘在店内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16000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王辉应承担一半。王辉对张萍所称的16000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张萍所称债务是张萍的单方债务,自己不应分担。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夫妻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意见》第四十三条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二)、美容美发店的16000元罚款为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张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张萍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而张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实践中,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3、本案中的16000元罚款系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未参与共同经营。由本案事实情况可知,虽然美容美发店是王辉和张萍婚后的共同财产,但该店一直是由张萍一人经营。而16000元罚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张萍的辩称主张,且该罚款即使客观存在,也是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事先并不知道,又未参与共同经营。所以,16000元罚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编结语: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更多夫妻分居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夫妻分居期间债务      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如何认定      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离婚债务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