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男与被告客户(客户)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故某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客户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主要分歧在于:某男婚前所建房产,安置补偿的一套面积为138㎡的现房应当如何分配?
争议焦点:
男方婚前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房性质上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各方观点:
原告认为:该拆迁安置房属于某男的个人财产。因为该安置房系拆迁某男婚前所有的房屋后转化而来,故该房屋系某男婚前财产所演变,性质上仍然属于某男的个人财产。
被告认为:该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拆迁安置房系因拆迁原告方婚前房屋后,通过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安置两种方式转化而来,因此该安置房的价值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物的补偿,即拆迁补偿款21.5万元;二是对人的安置,虽然是被安置人所享有的一种优惠资格,但形式表现为安置优惠价,即购房者可以比市场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
律师观点:
该套拆迁安置房屋并不完全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实际是变相的对人的补偿。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按照男方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故女方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置对象,该安置房也包含了对女方“人”的因素的补偿,因此该拆迁安置房不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拆迁安置方案,该安置房价值成分中,21.5万元的房款系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因优惠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系对“人”的安置,应为男方与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要判断安置房的归属,应当先对安置房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婚前2013一年老公家拆迁,安置房婚后写我的名字,如果离婚,这房子是我的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老公可以说一人一半,或者不给你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以往的拆迁中,各地对安置房的配置方式不一。大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以产权调换行使进行安置。
这种方式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面积,调换某一区位和面积的房屋,两者之间可能有不差,可能没有补差。
如果两者没有差价补偿的,视为两套房屋的市值等同,故安置房视为被拆迁房屋的转换形式。被拆迁房的产权归谁,安置房的产权就归谁。
如果两者有补差,而且由于安置房的市值大于被拆迁房屋的需要被拆迁人向拆迁方缴纳一定的差价的,则差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仍属于婚前财产。
第二种方式: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买房屋
这种安置方式中,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其市场价格,直接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取得补偿款之后,在市场购买商品房。
对这中安置房的归属目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以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婚前财产的转换形式,仍然应当属于婚前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从物权法的理论来说,婚后取得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作为婚前财产可以在财产分割是剥离出来。如果将来房屋升值了,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的收益,原市值仍属于一方婚前财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如果全部用于购买商品房,视为赠与行为,也是婚姻财产混同的一种表现。将来在离婚时不能在主张要求剥离出拆迁补偿款。
笔者支持地二种观点更显公允。如果认为属于赠与行为,对婚前房屋拥有一方明显不公平,会造成一方不愿意将自己的补偿款拿出来用于购买居住房屋。
第三种方式:以拆迁补偿款购买安置房,安置房的面积按照房屋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售。
这种安置方式中,安置房的面积虽然不同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但是基于被拆迁房屋而获得,没有其它因数的介入。所以,这类安置房应当属于被拆迁房屋的物权的延伸,其权属仍归原房主所有。
第四种安置方式:给予共同居住人每人一定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安置房的购买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同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也低于市场真实价格。
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安置方式,尤其以公房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中比较普遍。
对于城市私房来说,婚前一方自有房屋在拆迁中原本可以获得市场价格的补偿,但由于拆迁方给予优惠的安置房单价和指标,同样解决了安置问题,并且安置房的面积一般远大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
这类安置房中,作为夫妻另一方获得了安置房指标,也作为被安置人口,如果完全忽略其对该房屋的权益,显然不公平,应当拥有相应面积的房屋的权利
小编结语:关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这一点人们总是难以理解。因为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众多人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动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而不单单是夫妻双方的财产。而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不可能追加其他人员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于婚前房产拆迁后的安置房离婚的分割问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