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后发现遗产债务怎么办
按照正常程序,遗产分割前,应当先预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然后清偿或者预留所需要偿还的债务和缴纳的税款。剩余部分再按相关程序办理。遵循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在先、法定继承在后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在遗产分割完毕后,又发现新的未清偿的债务时,该如何清偿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先由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进行清偿,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再由遗嘱继承人按所得财产的比例偿付剩余债务。但是,仍然需要保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即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人必要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宅基地上房屋能继承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村民依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与房屋不分离,村民可以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由此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只是因房屋继承后而一并转移给继承人的。
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则只能使用该房屋和加以必要的维护,如果房屋一经拆除,即失去了重新建造的权利,只能将多占的这一份宅基地退还村里。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针对继承来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如果是自己家想把房子拆了重新建造,就不用受到这个规定的限制。
案例分析
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因债务人已于起诉前几日死亡,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变更被告为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而被告张爱民、杨宇霖表示放弃银行存款的继承权,但对属于遗产的小轿车却进行了处分。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爱民、杨宇霖以继承张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李楠借款50000元。
2011年10月29日,被告张爱民、杨宇霖的儿子张强向原告李楠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从网上银行转账汇款50000元至张强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张强未能如期归还借款。
法院另查明,被告张爱民将张强生前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变卖。张爱民称变卖该车的款项已用于归还购买该车的银行贷款以及为解除该车抵押所借款项。
秀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并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合法有效。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张强未能如期归还借款,现原告主张张强归还该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张强已经死亡,被告张爱民、杨宇霖作为张强的父母,系张强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被告张爱民、杨宇霖已经实际处分了张强的遗产,且在处分前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应视为二被告已经接受继承张强的遗产。二被告现在所作出的放弃继承张强部分财产的表述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告张爱民、杨宇霖应当以其继承张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张强的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张爱民、杨宇霖以继承张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人物均系化名)
网友咨询:人死后债务由谁偿还
有一朋友借我的钱过期两年未还,无奈诉助法律,经法院调解协定半年内归还.可此事刚过半月朋友却意外去世,请问此债务是否应由其妻女偿还?手续该怎么办? 又因噩耗才刚传来,不忍提起此不快之事.可推迟多久办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如判决属于个人债务,可以向其遗产的管理人主张,在遗产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遗产继承人同意赔偿的除外; 2、如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未明确为个人债务,则由妻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建议你与其配偶协商,协商不成申请执行。提供被告死亡的证明和其夫妻关系证明,直接执行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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