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对于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继父母离婚后,是否还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
1、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王胜明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其明确表明,尽管继母(父)与生父(母)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
从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继承权。且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二、继承权的放弃有啥要求?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坚持继承的主张。
《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
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
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
第三,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经放弃继承权而非法侵犯其他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分析
未办理收养登记,养子的继承权如何保护
案情简介:
1951年曾XX生父病重,临终在族人的见证下将幼子交托四弟曾某作为嗣子抚养。曾XX与曾某叔侄相称,并未改口。因曾某单身在沪工作,不便将曾XX带在身边,曾XX在老家随祖母一起生活,曾某负责其生活教育费用等直至其1965年大学毕业。曾XX大学毕业后即到上海参加工作,并将户口以“嗣子”的名义迁入曾某家。曾某与妻子花X婚后未生育子女,曾XX婚后仍与曾某来往密切,互有照顾。
去年4月,曾某病逝,曾XX负责操办葬礼并以侄子身份答谢宾客。后花X生病,曾XX夫妇多照顾。然而,去年年底,养母花X找到曾XX,表示他们老夫妻共有房屋、存款等价值320万元左右,由其给付曾XX40万元,要曾XX到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权。曾XX当场予以拒绝。事后得知,曾某病逝后,花X至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被告知,其户籍资料中反映曾某有一嗣子曾XX,因此不同意出具公证书,于是发生了花X要求曾XX放弃继承权的事情。之后,花X将曾X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为曾某遗产唯一法定继承人。
由于立嗣时间久远,双方未写立嗣书且自己从未改口称曾某为父亲,如何证明自己是曾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面对原告提供的自己作的叔侄相称的悼词、曾某称自己为侄子的人事档案,曾XX绞尽脑汁回想这几十年能证明其与曾某养父子事实的证据。
庭审中,曾XX申请两证人(当时立嗣的见证者)出庭作证,提供曾某户籍资料以证明其确为曾某嗣子,并申请法院调取其个人以及曾某的人事档案。档案显示,1967年曾XX曾与曾某共同生活,且全部档案中双方皆将对方视为家庭成员或重要社会关系对待,从未遗漏。另外,对曾某负责曾XX大学毕业前生活教育费用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而原告则认为,曾XX确以曾某名义将户口迁入原告家,但我国法律并无嗣子享有继承权的规定,且两家虽有来往,但曾某生活护理基本由自己照顾。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曾XX对曾某遗产享有继承权,一审判决:房产、存款归花X所有,花X给付曾XX79万元。
律师说法:
问:曾某和曾XX的收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XX是否有继承权?
答:1951年,曾某将收曾XX为嗣子,结合当时的风俗习惯而言,嗣子其实就是收养法中的养子,但由于这种收养关系未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是一种事实收养关系。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1年12月颁布的,该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但依据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曾某与曾XX之间的关系不能依据现行的《收养法》,而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来确定。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你父母与罗某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该规定,曾XX作为曾某的养子,其完全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
网友咨询:养子有平等继承权吗?
您好!我家兄弟三个还有一个姐姐,但我大哥是个养子,出生三天他家条件太差就送我家了,之后就一直在我家,我大哥都45岁了!我爸爸改革开放就出来做生意所以家庭还算富裕,但涉及到分家的时候我二哥我我姐夫以我大哥是养子为名极力要求父母不要分或者少分财产给他!家庭因此起了很大矛盾!我觉得家要以和为贵所以也翻阅了相关法律书籍发现二哥和姐夫的做法不对。其实我大哥很孝顺父母也反对二哥和姐夫的想法!但没有明确法律材料的依据,所以我想咨询下:1)大哥是否具有平等财产继承权 2)如果有我想办个相关法律证明书以此平息家庭矛盾,我该怎么做?万分感谢您的指点!等着您的指导!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你大哥在户口薄上登记为合法子女关系的,就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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