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效力 ,是指因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收养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新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产生,而原亲子关系归于消灭。它不仅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生父母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与其他近亲属的关系。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收养法》第23条第1款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收养法》第1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
(4)互享继承权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关系。
未经过登记的收养行为的效力
我国对收养关系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的权利,专门制定了《收养法》。制定《收养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在形成收养关系过程中,保证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我国法律在收养关系上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没有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收养法对收养效力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收养子女有哪些规定?
我和爱人结婚四年了,现在一直没有自己的孩子,想去领养一个,请问有什么规定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收养1、被收养人不满14岁;2、收养1名(孤儿、残疾除外,以下同上);3、无子女;4、有抚养教育能力;5、未有不应当有的疾病;6、收养人年满30岁,单身收养女性两者相差40岁。二、3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1、30岁以上;2、收养1名;3、无子女。三、华侨收养:1、30岁以上;2、收养1名。四、继父继母收养:1、亲生父母同意;2、单身继父相差40岁。
小编结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