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结婚能否使夫妻间婚前债务消灭
王某(女)与孙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日,冯某向孙某借款5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给付利息1000元。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11月8日,王某与孙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家中物品合成人民币贰仟元归女方,男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2011年12月1日,王某为孙某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为:收到轿车一辆及人民币2000元,从此后两人再无任何关系。2012年4月,王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一,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五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
第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离婚后王某依然享有婚前对孙某的个人债权。
第三,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做的约定,是一种协议,作为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也可以算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主要是由婚姻法调整,但在契约的订立、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却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应受合同法的制约。而且依照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夫妻各自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债务。
综上,王某的主张应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相关知识】
夫妻之间能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的人格,且原、被告约定婚后开支实行AA制,双方实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故从主体资格上看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夫妻双方同样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设立合同之债。只是将债权人和债务人限定在了夫或妻之间而已。同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共有财产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小编结语:司法实务中,我们不能当然的肯定夫妻之间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否定。因为每对夫妻的情况不同,所以也需要当事人进行具体的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是符合要求的。如果认定夫妻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就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更多夫妻债权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